黄昏时,刘女士一个人在路边里散步,一个人走在一个刘女士的前面。发现周围没有人。便将其拖到到一个偏僻的地方,从后面抱着她的脖子,把她拖到树后的草地上,强迫侵犯了刘女士。但是刘女士似乎找到了一种感觉,然后又骑在了那个男人身上,因为那个女人很重,以至于使嫌疑人左肾被坐裂!
毫无疑问,男性构成强奸。那么,刘女士应该坐在男人身上,并使其坐肾受伤。我该如何评价呢?结合案件的相关规定和刑法,一起了看一下
一名涉嫌强奸的男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是指违反妇女意愿,以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罪行侵犯的合法权益是妇女的自决权利,即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是否与其发生性关系,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否则,可能被怀疑犯有强奸罪。
在这起案件中,男子使用诸如握住脖子等暴力手段来控制妇女,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被怀疑犯有强奸罪。
妇女反骑损伤肾脏行为的又怎么看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刘女士也犯罪了
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已经完成,但受害女性却反过来产生后续行为。她坐在男子身上,再次发生性行为,怀疑是强迫猥亵。因为该女子导致该男子的肾破裂,她也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为了想象,她受到了"一重"原则的惩罚。肾破裂,应被视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轻伤被视为强迫猥亵罪。
还有人认为,妇女的行为是合法的辩护,不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男性对女性的性行为已经完成,但不可否认的是,男性是否仍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对于正当防卫的确定不能做出太多理性的假设。在这种情况下,男性性侵犯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此,对于男性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为之辩护,甚至过度辩护。
正当防卫是制止理论上可能存在争议的违法行为。有的以防卫意识说必要,有的以防卫意识不说。从侵犯合法利益的角度看,不应使用防卫意识;从社会防卫或主观恶意惩罚的角度来看,防卫意识往往是必要的。笔者坚持刑法的客观主义,采用毫无价值的结果论,主张不谈防卫意识。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为了满足动机而否认受害者行为的合法性。合法辩护的目的是制止非法侵犯,保护合法利益。即使受害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客观上停止了违法行为,他或她也应该被认为是合法的。因此,女性坐在男性肾脏上的行为是自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我同意这个观点。你呢?
最后:通过对类似案件的分析,以表达一定的刑法原则!在本案中,男性被怀疑犯有强奸罪,女性为自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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