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行政诉讼与信访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救济制度,当事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行政机关不履行信访职责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规定,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件编号】 (2017)最高法行申8350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在接待当事人的咨询中,经常会遇到对信访事项不服的问题。
对于信访事项不服是否可诉,很多人会答复不可诉,一些法官通常也会判决驳回起诉。作出上述判断,依据的是最高院2005年有一个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信访答复没有实质性内容,不对信访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这种情况不可诉。
经常会有一些当事人拿出一堆的信访答复材料,但其中的答复内容或避重就轻或语焉不详或搪塞推脱……反复答复、反复的转办、反复的复核,都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意见。也就是说,信访问题依旧还摆在那,信访答复并没有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实质影响。现在,政府部门已开始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信访事项的答复已经很小心。怕担责,打太极。
第二、政府部门对信访事项不答复,或对重复的信访问题不予答复,这种情况不可诉,但也有例外。
只要信访渠道正规,信访问题都会有答复,能否解决是另一回事,但也有不给答复的。有些信访问题已演变成长年的问题,反复信访上访,也会出现不予答复的问题。对信访部门或行政机关不答复的问题,一般不可诉。那么对于信访部门不答复怎么办呢?就是告信访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不过,投诉后即便答复了也可能没啥用,又回到原点。
但也有例外,比如信访问题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如果不答复,就可以诉;或者行政机关名义上答复,却要求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实就是一种拒绝、推诿履行法定职责。但诉的不是不答复信访问题或答复推诿,而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就是俗话说的“不作为”。这时候就可以告它!
第三、信访答复对信访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这种情况当然可诉。
信访答复并非一律不可诉,关键是看信访答复、复查或者复核意见的内容是什么,有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有没有改变原处理意见。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新的处理和安排,是行政机关作出新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自身的答复或不履行上级作出的指示、命令的行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当当然可以提出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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