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乱象在地方上屡禁不止,征收双方的法律常识缺位、征收部门的乱作为是导致管理混乱的主要因素。在被征收人的眼中,似乎各个主体都可以进来掺和一脚:最基层的村委会可以来谈征收补偿问题,上一级的镇政府、街道办也来给被征收人做工作,而房屋张贴的征收土地公告又是市政府作出的,房屋上张贴的限期交出土地等法律文书又是城市管理执法局张贴的。那么,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地拆迁,是否能追究一个主要负责主体,让维权工作更有指向性?对于此,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即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同时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迟迟拖延,损害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
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与安置补偿过程中,负主要责任,镇政府、村委会不是法定的征收主体,其是受到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才实施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委托机关承当责任。当然,如果出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通常是征收部门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达到逼迁目的的一种手段,被征收人应当自己甄别,房屋不是违建的,反而能证明征收部门征收程序缺失,实施违法征收,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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