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17年2月份以来,赵某与张某(邓某的丈夫)多次提议换妻睡觉,邓某明确表示反对并因此当着赵某夫妻的面扇过丈夫张某耳光。2017年6月16日凌晨,张某与赵某合谋,二人通过手机信息联系,趁邓某熟睡,由张某给赵某开门,赵某进入房内对邓某实施奸淫。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略去个别情节,旨在通过本案例阐明相关刑法学原理。本文对案件的分析建立在所有案件事实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基础之上,且本文分析仅涉及案件定性,不涉及量刑及证据的运用。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是两人或两人以上有意识的一起实施法益侵犯的行为。实践中,多数犯罪是由多人一起实施的,这就涉及到共同犯罪的问题,共同犯罪相比于单个人犯罪来说,破坏性更大,且多人之间相互配合、相互鼓励,更容易完成犯罪。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做到不枉不纵,才能更有效的遏制犯罪,保护法益。
目前,我国关于共同犯罪存在两种理论,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
违法性层面共犯理论,是以违法与有责为支柱,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下的理论,该理论强调“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共同犯罪理论只解决违法结果的归属问题,在将法益侵犯的结果归属于各共犯人后,剩下的就和单个人犯罪一样,根据每个人责任的不同,分别定罪处罚,因此,该理论下,各共犯人的罪名可能不同。该理论主张,共同犯罪各参与人理论上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我国刑法中主犯、从犯只是量刑上的分类,而胁从犯具有两面性,可能为从犯,也可能为主犯。一般而言,实行犯是直接实施法益侵犯的人,最具可罚性,因此,实行犯为主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可罚性,遵循共犯从属性原则,即其可罚性依赖于实行犯是否实施了所教唆或帮助的犯罪,或有重合内容的犯,如果实行犯根据本没有实施犯罪,或实施的犯罪与所教唆的犯罪没有重合的内容,则教唆犯无罪。
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罪理论,是基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下的,在共同犯罪认定上,一般只有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极易遗漏共犯人。笔者持违法层面共犯理论观点,在此不讨论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
赵某与张某涉嫌强奸罪,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和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也是刑法保护的法益,其内容为:妇女对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
强奸罪的手段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其中,利用妇女熟睡与其发生性关系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之一。行人为趁妇女熟睡,不知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涉嫌强奸罪。
案件事实:2017年6月16日凌晨,张某与赵某合谋,二人通过手机信息联系,趁邓某熟睡,由张某给赵某开门,赵某进入房内对邓某实施奸淫。
本案中,赵某与邓某丈夫张某合谋,趁邓某熟睡,由张某为赵某开门,赵某对邓某实施奸淫,赵某与张某为共同犯罪,其中,赵某为实行犯,系主犯;张某为帮助犯,系从犯,两人均构成强奸罪。
结语:本案中,赵某与张的行为首先有违社会风尚,在张某妻子明确拒绝时,赵某与张某共同对邓某实施奸淫行为,涉嫌强奸罪。两人系共同犯罪,赵某为实行犯,系主犯;张某为帮助犯,系从犯,两人均应对强奸邓某的行为负责,两人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代价,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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