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逃亡 30 年自首发现没案底」,竟不知父母离世多年】1990年,22岁的李某与人打斗时逃离。第二天,李某听到家附近警笛声响,开始「逃亡」。近日,李某到银川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民警核查发现他没案底。30年里他不敢跟家人联系,不知双亲离世。民警感慨,30年人生被浪费了。
今天必须好好说说这个追诉时效问题了。
这个案件中的小伙子就是吃了不懂法的亏,我就纳了闷了,他躲这三十年的时间就不会咨询一下律师或者百度一下刑法吗?
但凡他稍微多瞄几眼,都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真的应了那句话——知识改变命运。
没知识也改变命运!
言归正传,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犯事儿了,是跑还是不跑?
答案是不要跑!
关于追诉时效,要注意2个问题:一是本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二是是否存在“逃避侦查”的情形。
因为一旦有“逃避侦查”的情形,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所以——
首先,如果你的案子已经在被侦查,你跑也没用,因为如果跑了,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除非你能一辈子活在逃亡中。
其次,如果你的案子还没被侦查,那么你干嘛要跑?如果已经被侦查了,不跑还有可能等追诉时效过。
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而1997年以后的现行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上述规定关于追诉时效期间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规定却大不相同。
而李某是1990年“犯事”,因此,其只要没被采取强制措施,他是适用追诉时效的。
而李某当年仅仅是与人打斗,结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背景,如果涉嫌犯罪,应该是“故意伤害罪”。
而根据当年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情况下,是最高刑是3年,因为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其追诉时效为5年。
躲个5年就可以回来了,实在搞不懂为什么要躲30年!
但是实践中在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对于长期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会先发出《拘留决定书》进行刑事拘留,即使人没到案,也认为这是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从而规避了法律的这个规定。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对李某来说,解决的方法也很简单,托人去派出所问问不就知道了?
所以我还是很不能理解李某的行为。
而且当时侦查手段落后,可能抓不到人,只要他不存在“逃避侦查”的情形,安心待个5年,自然啥事都没。
由于1979年的刑法存在一些与社会不相适应的问题,于是有了1997年刑法,也就是现行刑法。
现行刑法对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
删除了“采取强制措施以后”这个规定,改为“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这种情况,如果李某被立案侦查了,那么他逃跑,就属于逃避侦查的情形,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别说跑30年,只要还或者,跑300年都没用。
而如果他不跑,即使公安立案侦查了,他只要没有逃避侦查的情形,他就依然算诉讼时效,那么即使他构成犯罪,过了5年,公安不找上门,那就万事大吉了。
所以,跑什么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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