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和某某有关系,你知道吗?”这样的话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可以听见,而这句话中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其实,人们说得更实在一点就是某某和某某有一腿。
在实际生活中,女生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这也是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确实,女生在外要当心,毕竟社会上什么人都有。
今天一大早打开电脑,看见了网友的留言咨询:某男子被女子擅自发生性关系,男子最后愤怒了,叫了自己兄弟过来将女子进行了性侵,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2018年11月2日,天气很冷,李某下班回到家,觉得
上了一天班也该犒劳犒劳自己了,于是,便出去吃了饭,吃饱之后,又心生了一个主意,李某想要去和某女子发生性关系。
就这样李某便来到了某某夜店准备找一个小姐包夜,说做就做,李某找了某某小姐进行了包夜,李某就这样支付了嫖资,并且还约定了一晚上只能发生2次性关系。
李某把小姐周某带到了就近的一家酒店,和其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就这样,凌晨11点左右周某便在李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和李某发生二次性关系。后来,便说要完成约定,要回店里。
李某不满周某擅自和他发生性关系,便又把将周某强行带到了某酒店外偏僻的地方实施了殴打,还打电话给了两个兄弟,都强行和周某发生了关系。事已至此,周某也只能无可奈何。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和两个兄弟都涉嫌了强奸罪,具有轮奸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除此之外,李某和周某某约定包夜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卖淫嫖娼行为,应依法予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周某没有经李某同意,为完成约定回店里,擅自与李某发生第二次性关系的行为,虽然没有强制性,但仍可以评价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猥亵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当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周某的行为虽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不能对其实施治安拘留,可依法对其处以警告或罚款的治安处罚。现在,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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