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一直都是人们十分关心的话题,虽然某少数人群可能存在偏颇行为,但“生命可贵、在合理范围内关爱动物”是一个普遍共识。
然而,10月19日,网友爆料,山西太原一男子因猫偷吃了自己的火腿肠,就将流浪猫诱导进笼子并用开水烫 。
热心人士看见“猫全身毛烫没了,底下一滩血水”,当即阻止了该男子并抢回了笼子。随后他们通知了宠物医院过来接猫。
经检查,猫已经怀孕,但腹中4只小猫已流产死亡。20日早,宠物医院称流浪猫已趋于稳定但还未度过危险期。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21日,网上还传出其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传闻。
对此,大部分网友都谴责男子手段残忍,但还是会有人发问,“是不是过于圣母?猫比人贵?虐猫虽然不对,但违法了吗?”
虽然目前国内尚无专门针对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法律意义上的动物仅有财产属性,但虐待动物可能因为动物的“地位”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如果虐待的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如果虐待了他人的名贵猫狗,或者随意伤害虐待他人的猫狗,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寻衅滋事罪。
除开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属于主人的私有财产,主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对施虐人进行民事追偿。某些动物对于其所有者来说有着特殊意义的,其所有者还可以要求施虐者进行精神损害责任赔偿。
那么没有主人的流浪动物呢?
流浪动物并不被认定为国家财产,虐待流浪猫狗很难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损害财产罪,也没有主人去追究施虐者的民事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存在一定困难。
如2017年,云南丽江一女称养不起宠物猫退货遭拒将猫剥皮引发广泛关注。
事发后,该女子录制视频向公众致歉,称希望给其改过和弥补的机会,当地警方称,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无相关规定,因此虐猫事件不在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内。
再如2020年4月,山东理工大学大四学生虐待流浪猫并传播、出售相关虐猫视频一事引发关注。
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发布的视频涉嫌“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可能引起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不良信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该生所在学校及时发表了声明,许方表示,虐猫视频也引起了公众不安、扰乱社会秩序,建议公安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治安拘留。但最终虐猫学生仅被退学,并未承担法律责任。
虐待流浪动物追究法律责任难的原因是多元的。
既因为立法上存在一定空白,动物福利保护、反动物虐待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执法也存在一定难度,也是因为“虐待流浪动物”在很多人看来还是属于“不必要的事情”。
也有许多人反驳,“真要那么爱护流浪猫,你们每个人都去养起来啊”、“猫毕竟只是猫,每天要死多少,你管得过来吗?”
不得不说,事实或许确实如此,数量庞大的流浪猫狗背后有不负责任的饲主,也催生出了行为偏激的某些群体。
但并不能因为某些群体而把所有动物保护人士贴上“圣母”的标签,也不该将人性之善、怜悯之心打为“虚伪”。
毕竟,看见有人如此虐待生命,网友们心中的激愤是真实的、油然而生的,并不虚假。虐待猫狗并不是一种健康的行为模式,而是对人性中伤害本能的过度放纵。
孩童时代的懵懂不该延续到成年时代,而且此类行为对孩子其实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教会孩子“尊重生命”是极为重要的。
当虐待猫狗难以满足其内心变态欲望时,施虐者很容易将虐待对象转移至妇女、儿童、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上。
因此,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及其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应当进行谴责与抵制。
当然,保护动物并非绝对地不可伤害动物。在正常合理的人类需求范围内,我们可以索取,吃肉、拍蚊子等等......这符合生态环境规律,也无可厚非。
但为了个人变态私欲而使用残忍手段进行虐待、虐杀行为,以及非必要的屠戮行为并不可取。
人自诩为万物之灵,理应知晓生命的重量,保护动物也是在照顾人类自身的情感、内在契合人性的尊严与善良。
因此,生命诚可贵,即使不爱,请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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