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9月6日11时许,黑车司机冯某得驾驶面包车在鹤岗市兴安区北桥东侧往北200米左右处拉载了被害人李某,将她先送至泰兴煤矿,后被害人继续乘坐该车前往鹤岗某驾校,因目的地偏僻,犯罪嫌疑人冯权得产生了强奸的想法。 他驾车途经通矿路,在东侧路口右转行驶大约200米后左转行驶至南山苗圃深处,在一废物倒放处,在面包车副驾驶位置及副驾驶位置车外地上将被害人李某强奸。李某因为当时处于偏僻地带,周围无人经过,产生畏惧心理,害怕面包车司机对其生命造成危害,在被性侵过程中未反抗。被抓时,男子再三称女子是自愿的。“你都被'请'到这来了,你说她能是自愿的吗?”民警的质问终止了男子的狡辩(案例源自哈尔滨新闻网)。
本案例是一起真实案件,笔者为警方的机智讯问点赞,正是这样一句再简单不过的问话,直击冯某灵魂,不得不承认强奸李某的犯罪事实。也许这只是询问技巧,这句话未必全面,本案中,李某报警后,冯某被抓至警方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虽然女方报警,但并不构成强奸罪的情形。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这就是强奸罪所侵犯的法益的完整内容。
我国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严格和广泛的保护,除了《刑法》保护外,我国还专门制定了针对妇女儿童的保护法规,同时,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前段时间,时常见诸于新闻媒体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时有发生,为此,司法机关专门制定了针对未成年人性犯罪的相关意见。强奸罪是传统犯罪,自古至今一直存在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的多元化,特别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意义上的强奸行为发生的概率越来越低,取而代之的是熟人之间、因某种利益未能满足而引发的强奸案件,这些案件非常复杂,对于女性的自己决定是否真正受到了侵犯,需更仔细辨别,需更多证据支持。
一是特殊环境下,因妇女不敢反抗而表现出来的虚假自愿甚至配合的情形;二是因动机被骗,妇女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事后报警强奸的情形。
以下就这两种情形分别展开讨论。
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这里重点讨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 、胁迫相同质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其中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强奸妇女也是强奸罪其他手段行为之一,实践中多发。
案件事实: 他驾车途经通矿路,在东侧路口右转行驶大约200米后左转行驶至南山苗圃深处,在一废物倒放处,在面包车副驾驶位置及副驾驶位置车外地上将被害人李某强奸。 李某因为当时处于偏僻地带,周围无人经过,产生畏惧心理,害怕面包车司机对其生命造成危害,在被性侵过程中未反抗。
根据以上案件事实,李某在当时环境下,处于不敢不反抗的状态,此时冯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即使李某没有反抗,甚至配合,也不是李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冯某的行为仍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冯某涉嫌强奸罪。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早以前公安部司法部就有过一个文件,看守所或监狱工作人员在看守所或监狱内,与在押人员发生性关系,即使在押人员同意,一律按强奸罪处理。这也是利于特殊环境,妇女不也反抗而表现出来的虚假同意的情形,工作人员虽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但仍可以评价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
【案例】 王某网上约女子孙某开房,讲好价格1000元,完事后,王某以没带那么多钱为由,只给了孙某200元,孙某一气之下报警被王某强奸,警察查明事实后,以卖淫嫖娼将双方行政拘留。
这样一起案件,看似女子孙某是不自愿的,事后也积极报警被强奸,可是孙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动机是赚取1000元钱,基于王某的欺骗,在孙某动机无法完全满足的情况下,表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孙某意志,因此,王某也不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类似基于男方的欺骗,女方某种动机或利益不能得实现时,而引发的虚伪强奸行为,司法实践中呈多发状态。这样的情况下,无法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一方面这样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另一方面男方的行为虽然具有诈骗的性质,难以构成诈骗罪,即使数额达到诈骗罪的要求,因此,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为财物,不包括财产性利益,如本案,如果王某构成诈骗罪的话,无异于通过刑法给卖淫嫖娼行为以官方定价,这也不合适吧。
结语:通过本案例,讨论了强奸罪及其侵犯的法益,重点分析了司法实践中,两种相对疑难的对妇女性的决定权是否侵犯的情形。实践在发展,随着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在强奸罪侵犯的法益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仍应根据变化着的实践,多渠道多证据地对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进行仔细分析,莫让强奸罪泛化,也不能放纵犯罪者。本案中,冯某虽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但其使得李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与其发生性关系,系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李某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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