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9日,自然资源部经过与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决定对邵志清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若干建议》进行答复,在该《答复》中明确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自然资源部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答复,主要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农村户籍的被继承人的房屋应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合法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在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应该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合法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但是,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通过这个答复我们不难看出,城镇户籍的子女不但能够合法继承父母农村的房屋,也能够合法继承建有房屋的宅基地,但是,如果农村父母的宅基地上已经不存在房屋,城镇户籍的子女是无法单独继承父母的宅基地的。
那么,城镇户籍的子女怎么样才能够合法永久地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那就是一定要及时修缮父母农村的房屋,不能够使父母的房屋随意倾覆,而父母的房屋一旦倾覆,其宅基地的权属问题就不好界定了。毕竟,该《答复》中并没有明确宅基地继承的时效性。
许多农村父母的房屋都属于比较陈旧的房子,这些房子如果不经常进行加固修缮,就会存在倾覆的可能。为了避免因父母的房屋倾覆而产生宅基地的争议问题,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就应该及时对父母的房屋进行合理的维护,从而去保证父母的房屋能够长久地“矗立”在父母的宅基地上,这样一来,自己就能够长久地合法“拥有”父母的宅基地,从而为自己将来回老家养老奠定居住的基础。
其实,有一部分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是疏于维护父母的老房子的,从而使父母的房子在父母过世之后出现了倒塌的现象,而房屋一旦倒塌,那么,就无法对父母的房屋进行确权,一旦父母的房屋无法确权,也就意味着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已经无父母的遗产可以继承,其单独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对于城镇户籍的子女来说,及时维护修缮父母位于农村的房子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是拖延不得的。
据悉,在自然资源部的《答复》做出之后,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就能够去有关部门办理父母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了。如果哪个子女还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这项登记,现在就可以去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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