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前被征收人会收到很多拆迁相关的文件,而这些拆迁文件可能有的会提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涉及“公共利益”就没有补偿吗?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对此进行解读!
2011年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其中第八条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界定了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此条款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需要“作了规定。
结论
这肯定是不合法的,事实上,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不存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补偿就比其他项目低这种说法。
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都应当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
当您所居住的房屋或者您长期耕种的土地遇到征收拆迁时,您一定不要因为征收方的这种不合理的说法就妥协,接受这种不合理的补偿,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谨防被欺骗而造成自己合法利益的损失。
史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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