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契约精神”、已成为人与人相处、交往时最重要的品质,但是现实中仍然有不遵守的人存在,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在合同上。
现实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是处于“强势地位”,更多的表现在合同里的很多条款是对其有利的,对另一些条款的规定则是模糊的,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也是不明确的,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则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民法典》作为老百姓的一部百科全书,对该类情况也是做了相关的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有关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该分情况进行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因此,律师建议您,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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