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菏泽市纪委监委对东明县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洪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洪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购物卡;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并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李洪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并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李洪春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背离初心使命,大肆贪污公款;把公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索取、非法收受财物,其违纪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菏泽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菏泽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洪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菏泽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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