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86号文”),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明确提出要求。
“86号文”有两个亮点值得关注:一是明确划定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上限,且放宽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上限至10%;二是要求小贷公司要合理确定利率,鼓励降低贷款利率。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民间借贷新规出台要求贷款利率不得高于4倍LPR,“86号文”对小贷公司是否适用尚未有定论。另外,“86号文”还禁止小贷公司贷款投资股票、金融衍生品以及房地产市场的违规融资。
杠杆上限
“86号文”规定在对外融资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23号文”)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与此前“23号文”内容相比,“86号文”对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率进行了松绑。
其实今年以来,已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放宽小贷公司杠杆率监管要求。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月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中明确,适度放宽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其融资余额可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其中,非标准化融资方式融入资金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2倍;标准化融资工具融入资金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3倍。
对于放宽融资比例,一家小贷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23号文”允许小贷公司融资杠杆1.5倍,但现实操作中,银行对小贷主体基本已经暂停贷款,杠杆为0。即使“86号文”放宽了融资限制,但实际上能否从银行顺利融资还是未知。
“86号文”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这一比例相较于“23号文”所规定的5%标准有所放宽。
另外,“86号文”明确要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此外,小贷公司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利率之争
“86号文”对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此前民间借贷新规出台要求贷款利率不得高于4倍LPR”尚未有定论,但其态度也十分明确,即“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同时规定了利率计算的标准: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
就市场反应而言,不少小贷公司为规避风险,主动暂停了大部分业务。
新金融记者从多家小贷公司了解到,公司放贷业务已经暂停。浙江一家小贷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他们公司的综合利率控制在18%左右,一年资产收益率能到7%。现在利率卡有争议,他们无法开展业务。而其他地区的小贷公司负责人也表示,暂停业务的原因是在“15.4%”的新红线下,业务无法展开,目前只能处于持续观望中。有的小贷公司干脆连公司门都不开,有的则专心处置不良资产。
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小贷公司萌生退意。根据央行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333家,同比减少464家,贷款余额8841亿元,同比减少400亿元。“如果依旧卡在‘15.4%’这个档,未来能留在市场上的所剩无几。”一家小贷公司负责人说。
之所以现在很多小贷公司选择观望而不是直接退出,主要是他们寄希望于自己备受争议的身份是否能免于“15.4%”之苦。
关于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一直争议不断。
一方面,央行和原银监会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小贷公司定义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也未将小贷公司列为“金融机构”,但是《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将小贷公司纳入金融范畴。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由本地金融监管机关批准(金融局),并非国家层级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金融机构的身份,在不同部门法视角下,有不同答案。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保守地将小贷公司放贷认定为民间资金融通,即民间借贷。但9月4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组织全行业就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话题等进行讨论时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经营放贷业务的营利法人,其经营行为不是民间借贷。
广东省小贷协会此前做过一个调研,报告显示:由于目前的定位不清晰,接受调查的小贷公司中有81.63%表示暂缓发展新增业务。在这份调研报告中,值得注意的是,小贷公司暂停业务,导致在调研中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有借贷需求的82.14%借不到钱。此外,调研报告还显示,约有64.29%接受调查的小微企业和自然人担心小贷公司为满足《决定》对借贷利率的要求,将提高准入门槛和风控手段,从而导致其无法获得资金支持。然而事实上,依旧在线营业的小贷公司的风控确实更为严格。“借款人有一点财务瑕疵,都可能被拒贷。”一家小贷公司负责人说。
这样一来,小微企业的“融资贵”问题解决了,但“融资难”问题将会加剧。一家小贷公司负责人直言:“账上有钱的公司碍于新红线限制,可能不会输血小微企业,但这钱也不能在账上趴着,那他肯定要去做别的投资。对小贷公司的老板们而言,不管业务做的怎么样,这么多年下来这个圈子的人脉还是有的,所以,这些钱很可能流向他们熟悉的放贷领域,比如转向地下放贷。这就等于,同样一笔资金,转了一个圈,却以高出之前几倍的价格流入小微企业的手里。”
新金融记者 宁广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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