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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防控再听专家意见(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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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防控再听专家意见

——中国犯罪防控20人论坛(2019)发言精选

发言整理人:张荆教授

(二)孙大午(大午集团监 事长):保护好人 预防犯罪——对立法原点的思考

【要点】“疑罪从无”不冤枉一个好人,“有案必破”压力下的“不放过一个坏人”,两者对立的根源在于“立法的本意是保护好人,还是惩罚坏人”。现代司法应从立法是保护好人的理念出发,减少冤假错案。湖南的操场埋尸案的成因不是简单的黑社会,而是坏人结成网络,好人单打独斗的社会黑。

(大午集团 孙大午监事长)

【发言内容】

1、法律不能审判道德

2003年,大午集团经历了一场刻骨铭心的磨难,我被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时对我的审判是中央台直播的,检察长在法庭上说,“不能说你孙大午为人正派就不能依法治罪,不能说你孙大午道德高尚,就不能治罪,我们是按法来衡量,不是按道德来衡量!”我在法庭的表态是:我无罪,我伏法。我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我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是不能审判道德的。

首先,该案的犯罪主体是模糊的。法庭认为“大午集团向611户村民借了款”,且这些村民“不是孙大午的亲戚、朋友、战友,没有特殊关系”,判定我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上,这些村民都是大午集团的员工、员工家属、供应商、客户,与大午集团有着的特殊关系。法院判决时撇开他们与集团的特殊关系,强调与我个人没有特殊关系。结论是大午集团法人无罪,集团法人代表有罪,这个有罪判决在逻辑上是混乱的。

2、立法的原点是保护好人

我一直在思考,我们国家立法的目的是什么?我觉得立法的原点或者说是本意,不应该是为了惩罚坏人,而应该是保护好人,预防犯罪。

立法的本意是保护好人还是惩罚坏人,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极大,几乎是完全对立的。如果立法本意是保护好人,那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司法部门就会非常慎重,坚持“疑罪从无”,不会轻易冤枉一个好人;如果立法本意是处罚恶人,那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司法机关就会坚持“有案必破”,在“必破”的压力下,就可能“宁可杀错一千好人,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说一个我在看守所的案例。给我印象最深的一个死刑犯叫王某民,我认识他时,他的案子已经进入二审,当时30岁出头,有两个孩子,因为入室抢劫罪,被判死刑。

这个王某民在砖窑打工,砖窑发不出工资,欠他六千块钱。老板跟他说,你跟着我去要债,有个养鸡场欠我三万块钱,要过来钱马上就给你。王某民坐着老板的车到了一个养鸡场要债。老板带几个人冲到东屋,让他盯着欠债人的闺女。小女孩什么都没穿。王喜民就对女孩说,“快躺下,不许嚷!”砖窑老板从东屋出来,扔给了王某民一把汽车钥匙,让他把院子里的桑塔纳开走,还说这辆车就是你的工资。王喜民开着车没跑多远,就被刑警截住,关进看守所。

听到他的经历,我就问牢头:“怎么会判死刑呢?这个不可能”。牢头说:“他不死谁死!一是那个车价值16万元,定性为数额巨大;二是入室;三是有威胁的语言,他让女孩‘不许嚷’,所以,入室抢劫的条件他全具备!”这也就是说,王某民有犯罪的“动机”。他有六千块钱的工资,不抢车,工资要不出来。砖窑的老板就在隔壁监所,牢头说:老板是死不了的。老板就是要账去了,没有威胁他人。牢头预测的很对,砖窑老板和他的亲信都没被枪毙,只有王某民被执行了死刑。

如果仔细分析王某民的案件,即便他具备了入室抢劫的所有要件,会不会觉得他冤枉?他并没有要抢劫胁迫女孩的主观故意,他只是想要回自己的工资。在法院认定的犯罪环节中,他也一直是被动的……当一个人在特定的环境里,为了生存,为他人或环境所迫,去偷去抢,侵害他人财物,在司法处理时,能不能考虑行为背后的动因,做出公正的判罚呢,或者说,不要僵化地套用法律条文,而是给他一定的保护呢?我一直认为:王某民本质上是个好人,即便做错了事,甚至触犯了法律,但不应被判处死刑。

从全国范围看,我们有多少好人被处罚,真正的坏人处罚不了?坏人进监狱,因为自己不冤枉,于是老老实实待着,也不挨打,甚至会经过各种关系行贿;而被冤枉的好人呢,心里不服,一定要上告、上访,就成了监狱的刺头,所以被冤枉的好人受处罚最重,挨打最多,最后就是严刑处罚。

我曾经建议,在监狱搞一个调研,看看有多少人不服判决的,在监狱里写申诉书的。我体会大概有70%-80%的人都不服判决;再调查一下有多少冤假错案,这类调研会更快推进我国立法和司法改革。

3、是黑社会还是社会黑

湖南的操场埋尸案,为保障工程质量的好人邓世平被杀被埋。警察、公安局长知道,学校校长知道,老百姓都清楚邓世平就埋在操场里边,十六年过去了无法还原事件真相。好人单打独斗,坏人结成网络,这种现象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为吗?不是。更准确地说是社会黑的结果,立法的原点首先是保护好人,好人被保护起来了,坏人就不敢为非作歹。

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了我国宪法,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这表示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落实人权的制度和观念取得了显著进步。我们的立法本意,开始向“保护好人”在转变。然而,仅仅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进步是不够的。我们现在要出一个《民法典》,把诸如《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概括起来,《民法典》也应该秉承“保护好人”的本意。因为在法的领域,一旦冤枉了无辜,就会对社会秩序产生新的破坏。毕竟“监禁一个无罪的人,比漏网一个罪犯更让人不安。”

(三)刘立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 副处长):假释制度实施难得瓶颈分析

【要点】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困难,究其原因是观念的束缚,制度层面严格限制,人身危险性量表设计、使用欠科学,再犯风险评估难,基层对问责风险的恐惧感等,须通过观念和机制变革予以解决。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 刘立明副处长)

【发言内容】假释制度对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使其顺利融入社会意义重大,被世界许多国家广泛采用。而我国假释制度的实施异常艰难,某司法所调查统计显示,自成立以来,接收的社区矫正人员200多人中,缓刑占90%,管制占5%,暂予监外执行占2%,假释仅占3%。而国外社区矫正是假释制度的配套制度,假释人员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为什么假释制度在中国难以实施?既有来自制度、观念层面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1、基本状况

(1)假释的比例偏低,有加速萎缩的趋势。2018年司法部公布假释比例为2%。 2006年英国假释率为38%,2008年~2013年美国平均假释比例为37.3%。某省近三年(2016~2018年)假释适用情况:2016年225人,占在押人数的0.64%。2017年147人,占0.43%。2018年112人,占0.34%。三年假释人数极少,比例逐年下降。某重刑犯监狱,近三年(2016~2018年)假释适用情况为3人,占0.11%;1人,占0.04%;1人,占0.04%,人数极少且比例下降。

(2)减刑与假释不平衡,据统计全国每年有超过20%的在押罪犯获得减刑。2010~2014年全国减刑和假释比例15:1,13:1,13:1,12:1,15:1,通过减刑出监的罪犯占80%,而假释只有2%左右。

2、制约假释制度的关键性因素

(1)问责带来的恐惧

①权责不符。实践中,由于长期以来过度突出强调底线思维,形成了“权力上缴,责任下移”,权责严重不符的扭曲现象,使监狱警察依法履职环境越来越严峻。特别是对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问责力度加大。调查显示有87.7%的监狱警察认为职业风险高,责任大。据统计,2010~2015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达88833人。

②不良个案的影响。公检法司对于假释案件,慎之又慎,即便如此,仍有相当数量的个案,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2010年,湖北两男子因持枪杀人被判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省监狱局某副局长、监狱长多人受贿,两人服刑10年后均被假释,涉案相关领导被问责。这些个案虽数量极少但“杀伤力”强,以偏概全,为假释实施蒙上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对执法人员的假释的适用上,起到了一定抑制功能,并产生假释恐惧感。

(2)来自制度层面的严格限制

①假释制度适用受到严格限制。人为提高标准,从严掌握,除法定不得假释情形外,相关司法解释及各省均有限制性规定。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相关司法解释使假释严上加严。

各省对实际“执行率”的要求,必须达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二以上,剩余刑期在两年之内,方可呈报假释。

②对于“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落实难,涉及到的部门多,只要意见不统一,假释就难以实现。某省未管所在第九次特赦时,有13人符合条件,因公安机关不签署意见,导致未果。对罪犯的假释评估工作,是对再犯危险的可能性预测,将这种可能性绝对化,既不现实也不科学,因此而问责更显不公允。

(3)来自观念层面的束缚

在刑罚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误区,观念过于保守、陈旧。对于假释的不理解,既有公安民警,也有法院院长,他们甚至要求换位思考,声称:“从这边抓进去,从那边放出来”,难以理解。多年来 “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格局始终没有改变,假释实施举步维艰,特别是近年来,典型不良个案的负面影响,以点带面,使假释制度实施难上加难。

(4)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重视不够

当前,对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重视不够,发展不平衡,没有形成规范的评估机制。评估是改造罪犯不可或缺的,评估机制不健全,使评估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3、对策建议

(1)合理问责,消除恐惧。问责应当参照《国家赔偿法》后置赔偿原则,既然假释是由法院裁定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当由其来承担。对假释以后再犯罪的,只要各办案机关和职员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重大过失,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区别对待。只要程序合法,有轻微过失的实行豁免;有重大过失的,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要体现容错纠错的理念。对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才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完善假释标准。一是修改刑法,缩短假释考验期,有期刑的考验期为剩余刑期三分之二,无期徒刑考验期为七年。二是取消“执行率”为三分之二,“剩余刑期在两年以内”,方能呈报假释的限制条件。

(4)放宽条件,扩大比例。对过失犯、老年犯、病犯 、女犯、未成年犯、身体有残疾的,家庭特殊困难的罪犯,放宽条件,扩大假释比例,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功能。

(四)曹永盛(付妈妈服刑人员创业基地 职员):期盼社会的宽容与接纳

【要点】特种兵复原后办公司,因业务纠纷,激情杀人。刑满释放后就业难,受歧视,曾萌生报复社会的想法。公益人士付妈妈伸出温暖之手,好言相劝,安排就业,为其举办婚礼,重燃起他生活的希望,他呼吁社会能够接纳他们。

(付妈妈服刑人员创业基地职员 曹永盛)

【发言内容】我是来自沈阳付妈妈服刑人员创业基地的一名员工。2001年从特种部队转业到一家公司工作,不久公司黄了,我就下海经商,做二手电脑生意,跟我一个合伙的伙伴在一起做了几年,干得挺好。2004年,我在唐山收了一批电脑,价值70多万,我俩谈好第二天去拉货,但他半夜自己开车去了,把我的上线客户给挖走,让我损失了几十万元。此事他不但不道歉,还在背后骂我,正巧在餐厅里被我听见。当时没压住火儿,与他们四五个人发生了肢体冲突,造成被害人颈椎骨断裂,造成窒息死亡,跟他一起的有两个人,一个是颅骨开放性骨折,一个是扎到肺叶上,当时是一死两重伤,我当时没有凶器,不算我有预谋,判我无期徒刑。然后分到辽宁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期间,我在监狱里边学了一些技术,有一些小发明,所以减刑对我放得挺宽,我从无期改为有期徒刑19年,从19年减刑到15年6个月。2018年5月27日刑满释放。

问:现在监狱普遍安装了监控设备,是否能够有效地减少监狱的“传习现象”。你从服刑人员的角度,“二进宫”、“三进宫”的情况如何?

答(曹):尽管监狱的监控设施比较完善,但服刑人员吃住行都在一起,休闲时相互交谈监控不了,传习现象是避免不了。我是在重刑监狱,所接触的人翻来覆去,都是那些人,重新犯罪的人占里边的30%至40%。重刑犯从监狱出来首先遇到的就业问题,救不了业、吃不上饭怎么办?只能重操旧业。

问:阻断刑满释放人员过去不良的交友关系,以及狱友关系是防止他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能做到吗?

答(曹):在监狱服刑这些年,大家住的比兄弟住的时间都长,我们服重刑的,释放后百分之六七十的父母都走了,用土话说“房屋一间,地无一垄”,狱友帮你一把,你得跟着去,真正有一天犯罪,你还得跟着。对我们来讲,走上正路必须得到社会帮助,否则不想重新犯罪都很难。

其实,刑满释放回来之后找工作,我的压力挺大,倍受歧视,有犯罪记录,年龄大了也不好找工作。我有电工技术,可是你再有技术,只能挣小工的工钱,别人拿你不当人待,觉得社会接纳不了我们,很想报复社会。付妈妈(付广荣)了解这个情况后,找到了我,跟我谈,她说:你当过兵,以前也是一名党员,不管怎么的,你自己经受的压力一定要承受住,万事开头难,你要学会适应社会,我挺感动,后来,我到付妈妈的创业基地去上班。

一开始搞殡葬,月薪1200,剩下利润的30%给我们提成,对我来说有一个稳定工作,也是一个心灵的抚慰吧。我在监狱服刑的时候,我父母都没了,回到家中孤寡一人,找工作又不顺心,曾产生了一种逆反心理。付妈妈跟我谈了以后,到付妈妈创业基地工作,对我来说就是人生的重大转折。

2019年5月份,付妈妈又为我们成了家,5月19号我们举行了集体婚礼,张(张荆)教授给我做的主婚人,结婚对我们来说是人生未来的希望,把以前想报复社会的念头给抹掉了。现在家有了,希望也就有了,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只能越做越好,付妈妈对我们这些有专业的人,比如,我是搞电力的,付妈妈正在帮助我们筹备一个电力工程公司,对于我们服刑人员来说,有付妈妈这样一个好的平台很幸运。说句实话,从监狱理出来的没有傻的,只要社会接纳、容纳,没几个愿意重新犯罪的,这是我的亲身体会。现在让我再犯罪是不可能的,我有了属于自己家和工作,我的未来会更广阔。

研讨第四单元:犯罪学理论与犯罪防控规律研究

(一) 王瑞山(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犯罪研究的新兴学科——犯罪科学

【要点】犯罪科学是一门新兴科学,它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学解释犯罪现象、分析犯罪原因、研究对策,犯罪科学关注的核心目标是犯罪控制的科学原理与系统应用,犯罪科学的核心视角是多数人都会犯罪是犯罪的本质,控制机会就能控制犯罪。

(华东政法大学 王瑞山副教授)

【发言内容】近些年来,西方犯罪研究出现了一门新兴学科,叫犯罪科学,或称“犯罪科学学科”。2018年8月我到英国访学,合作导师正是研究“犯罪科学”的著名学者,由此较深入地了解到犯罪科学。

1、犯罪科学的提出

犯罪科学概念的提出与两个BBC的节目著名主持人相关,即尼克·罗斯和吉尔·丹多。他们曾经联合主持一个节目叫《犯罪观察(Crime Watch)》,这个节目在英国很受欢迎。1999年的4月,杰尔·丹多在自家的门口被一名精神错乱的男子枪杀了,引起社会的震动,杰尔·丹多的同事尼克·罗斯和其他亲友想采取某种方式纪念她,以促进社会对犯罪的治理,其中设立伦敦学院大学吉尔·丹多犯罪科学研究所是纪念方式之一。

主持人尼克·罗斯也是一位社会活动家,他曾参与政府的特别工作组,接触到一些犯罪数据,也经常思考犯罪治理。同事的死让他陷入深思,他认为犯罪机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犯罪,人类的本性是每个人都容易被诱惑,不应将世界划为罪犯和守法公民,把犯罪比作疾病,罪犯比其他人容易患病。尼克·罗斯首先提出了犯罪科学的概念,但没有给它做出明确界定。

2、犯罪科学的界定

犯罪科学概念的讨论是在杰尔·丹多研究所成立一年以后,当时有所长格劳瑞亚·莱科克,还有尼克·罗斯、罗纳德·克拉克、马科斯·费尔森、肯·皮斯、尼克·迪雷、保罗·埃克布隆等著名的犯罪学教授和警务专家参加讨论。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莱科克的观点,她认为,犯罪科学就是用来描述犯罪控制科学原理的系统应用的术语,目标是采用能控制偏差、经得起检验并可复制的科学方式来证明在犯罪控制的有效。这样的设想非常大胆,目标定得很高。 对犯罪科学概念的理解要把握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犯罪科学以犯罪控制为目标,而不是以解释犯罪为目标。第二,犯罪科学强调以证据为基础的方法。第三,犯罪科学通过跨学科的多方面的科学知识解释、建构一个知识体系,这个知识体系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回答犯罪本质是什么?因为传统的犯罪学一般认为罪犯是另外一群人,罪犯不像我们;犯罪科学认为其实只要有适当的机会,大多数人都会犯罪。这个当然以大量的自述报告,以及犯罪调查为基础的。英国内政部有一项调查,1953年出生的男性当中,有33%的人在在46岁生日之前,至少被判一项法定罪。还有一半的男性犯罪被定罪一次,略多于一半的人犯罪生涯不到一年,将近一半的人有盗窃和处理赃物罪。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调查中报告66%的青少年承认曾经有一次罪错,荷兰这个比例达到85%,葡萄牙81.3%,瑞士90%。大卫·法林顿等人的“失信”研究表明,被认为“守法”的正常人在某种情况下也会偷窃。经验研究证明违法犯罪并不是少数人的专利,大多数人在合适的情况下都可能实施。这里要注意的是,西方一些国家立法上,犯罪门槛比较低,像我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这些国家多数属于犯罪行为。犯罪科学认为犯罪本质是只要有机会大多数人都会犯罪。

其次,科学对犯罪预防能做什么贡献?他认为:可以改变情景,会导致可测量的、大多数永久性的犯罪减少。情景预防理论和实践提供了这样的证据。

再次,科学如何支持犯罪侦查?我们现在已经深切感受到犯罪侦查中的科技应用,例如,通过大数据技术、DNA生物测序技术,以及其他的科技手段侦查犯罪。

第四,科学方法如何应用于犯罪减少?这是将科学方法运用于犯罪防控。代表性的成果是赫尔曼·戈尔茨坦提出问题导向警务,运用环境犯罪学的方法,提出SARA的问题导向的警务模式,为减少犯罪提供支持。当然,这种模式不限于警察工作,也被推荐给任何与预防犯罪有关的机构或组织。

3、犯罪科学与犯罪学的关系

我认为犯罪科学源于犯罪学,建立在环境犯罪学理论基础之上,两者的渊源是非常深的。犯罪科学与犯罪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研究任务方面,犯罪学的任务在于理解犯罪人,热衷于通过长期的社会改革消除犯罪。犯罪科学是通过理解犯罪行为,来及时的减少犯罪。

二是理论方面,传统犯罪学比较注重犯罪像社会生病一样,强调犯罪人的倾向。在现在的犯罪学框架中,解释犯罪主要有三个角度,即个体、社会和情境,生物学和心理学多从个体解释犯罪,社会学多从社会角度解释犯罪,环境犯罪学是从犯罪行为发生情境来解释犯罪,而犯罪科学比较强调情境。

三是研究方法方面,犯罪学常用的是同生群的研究、生命历程的研究。犯罪科学则进行犯罪形态和犯罪热点研究,使用受害调查、犯罪形态分析、犯罪绘图和热点分析的方法,发展快速地评估并提出预防策略的技术。

四是应用方面,犯罪学为犯罪的量刑、矫正和社会预防提供理论基础,多为社会工作者、缓刑官、社会政策制定者所采用。犯罪科学指向特定的犯罪或失序问题,产出政策简报,提供侦查犯罪、阻却犯罪和情境预防的技术和策略,为警察、城市规划者、商业管理者提供防范手段。

在强调犯罪科学与犯罪学的区别时,不能忽略两者的联系。首先,环境犯罪学从犯罪学中脱胎而出并催生了犯罪科学是犯罪研究劳动分工的结果。环境犯罪学虽然可以追溯到犯罪统计学派、芝加哥学派的社会生态学理论等,但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都没有流行起来,直到传统犯罪学面临着社会进步而犯罪高发的窘境时,环境犯罪学复兴。最具代表性的是日常活动理论对当时美国犯罪高发的解释。通过美国的城市调查,科恩和费尔森发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里有大量的电子产品,有犯罪目标的存在;同时,大量的居住在郊区的民众白天到城市上班,家里没有人看守,提供了大量的犯罪机会,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其次,犯罪科学和犯罪学一样,两者都共同致力于犯罪防控,都是以犯罪现象作为研究对象,一个是侧重于理解犯罪人,一个是侧重于犯罪行为。

4、引介犯罪科学的意义

引介犯罪科学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国当今将科技运用于犯罪防控实践所产生的理论需求。为今后的犯罪研究提供新的视角,目前,国内的犯罪研究趋向于一种分化。除了传统的犯罪研究之外,开始有一些理工科的学校研究犯罪,随着科技的运用,比如,计算机、地理学、城市设计等专业都开始研究犯罪问题。关注的重点是犯罪防控的技术设计,属于犯罪科学范畴。2019年6月,我和合作导师格雷海姆·法雷尔到广州大学参加地理学院主办的犯罪地理分析的国际研讨会,参会者一百多人,凸显学者对犯罪科学的关注与其迅速的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引介犯罪科学并不是不再重视犯罪学,犯罪学仍然是犯罪科学的源头,而且它对于犯罪人的解释是犯罪科学不能替代的。我认为在现实的犯罪防控当中,犯罪科学和传统犯罪学可以结合,获得新的生机,这是我想引介犯罪科学的主要原因。

(二)王志亮(上海政法学院 教授):对犯罪人本质的认识

【要点】犯罪人本质既表现在与非犯罪人的同质性,即自然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无生物学或人种学意义上的类差异;也表现在与非犯罪人的同源性,即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实体存在,善恶交融的整体性。更表现在他区别于非犯罪人的反社会性,即错误的信念体系、畸形的需求结构、欠缺的自我意识及亚文化行为。认识犯罪人的本质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也是国家制定刑事法、刑事政策的基础。

(上海政法学院 王志亮教授)

【发言内容】犯罪人的本质属性是什么,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究竟有何区别,一直是人们想要探讨研究清楚的重大问题。也是国家制定刑事法和刑事政策的制度理念。

1、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同质性

(1)人的本质在于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人是从动物演化而来的。恩格斯曾经指出:“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 恩格斯所说的“兽性”和“人性”,分别是指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的自然属性是社会属性的基础,人的社会属性是在人的自然属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无论犯罪人或非犯罪人都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差异仅在于两者的平衡程度,或称社会化的程度。

(2)犯罪人与非犯罪人没有本质区别。所谓没有本质区别,是指类似于人与动物、自然物种之间的区别,这些区别具有排他性。在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不存这种排他性,因此是同质性的。就是说:犯罪人属于人类整体的成员,与非犯罪人并无生物学或人种学意义上类的差异。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的区分是刑法对犯罪行为判定的结果所致。而且,犯罪人不是天生注定或者生物遗传的,实施犯罪不是特定人群的固有现象,尽管刑法基于犯罪行为判定有了犯罪人的认定,但并不表明犯罪人与守法人分属于绝对固定不变的两大阵营,已经实施犯罪的人也都有重新向善、回归社会的可能。

2、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同源性

(1)人的思维在于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实体存在。人不仅具有本能和直觉,而且具有理性、自我意识。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是人之为人,以及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所在。基于这种能力的存在,使人成为自主、自立、自为和有道德的人,因而成为大自然的凸现者,在环境制约面前人们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相对自由的选择。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同源性正在于人的理性和意志选择,这是刑法学和犯罪学理性犯罪人的基本假设,也是刑罚均衡原则的理念出发点。

(2)人的行为是善恶交融的整体。实践证明,人性恶并不意味着只作恶行不作善行,人性善也不意味着只作善行不作恶行。如果非要在行为本源的人性上进行追问,那么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恶魔”的表述更为贴切、合理。从行为层面上讲,人的行为整体既有善行也有恶行,行为的善恶相互交融,很难截然区分开。人的恶行包括犯罪行为,但不能把恶行简单地归因于人的本能。把犯罪问题与人性本能联系在一起并归因于人性恶的做法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中会导致更加严重的错误。

3、犯罪人具有反社会性

犯罪人的本质除了它与非犯罪人同质、同源性外,更表现为它的异质性。

(1)错误的信念体系。信念体系是指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心理内容和观念形态的总和,是人们行为选择的重要指示系统和调控系统。错误的信念体系,在人生观上,以极端个人主义为核心,表现为自私自利、损人利已、贪得无厌、追求享受。在世界观上,以反动或落后的思想为内容,用全面否定或玩世不恭的态度看待现实社会,常表现出与现实社会的对立和格格不入。在价值观上,以扭曲的价值观念为行为准则,接受与社会主流文化相对立的亚文化,常表现为“人不为已,天诛地灭”的生活价值取向。由于具有错误的信念体系,犯罪人便会对现行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体系产生自觉的、强烈的敌视态度和对抗行为。

(2)畸形的需求结构。需求是人的行为的内在动力,人的任何行为最终都是为了满足一定的主观需求,犯罪人的畸形需要常表现为以下特征。其一,低层次的需求,尤其是非份物质占有欲望及对异常的性欲望在整个需求结构中居主导地位。其二,友谊、情爱、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需求或者发生扭曲,或者被强调到不适当的高度。其三,这些畸形的需求通常以合法的方式无法获得满足,使犯罪人产生挫折体验,便不择手段去满足而导致犯罪行为。

(3)欠缺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是指个体的人关于自我的主观感觉和认识,包括自我认识、自我情感和自我调控三个方面。欠缺的自我意识,意味着个人难以客观地观察和评价自我,难以正确地认识和对待他人,难以适当地自我调控,难以正确地认识和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犯罪人大都存在着自我意识欠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过于自悲或以自我为中心,不成熟的内在自我价值准则,缺乏应有的自我控制能力。

(4)习癖化行为。习癖化行为是指罪犯对某种恶劣的行为方式、生活态度及犯罪行为不断深化巩固,而形成一种特有的不良违法犯罪行为习惯。一般来说,习癖化的行为与罪犯个体的违法犯罪生涯相联系,罪犯的良知和道德等内在抵制力量降到了最低限度,因而,其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更多地受行为惯性驱使,累犯就是典型。

(5)亚文化行为。亚文化又称副文化,是指与主文化相对应的那些非主流的、局部的文化现象,通常情况是在主文化或综合文化的背景下属于某一区域或某个集体所特有的观念和生活方式。实践中,一种亚文化不仅包含着与主文化相通的价值与观念,也有属于自己的独特的价值与观念。就犯罪层面而言,亚文化行为是指流行于社会上的不被主流文化接纳的非官方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价值取向、习惯及特有的行为方式的总称,主要包括犯罪人规则、犯罪人暗语、犯罪人同性恋、犯罪人暴力等。

归根到底,犯罪是人实施的,因此必须对犯罪人进行研究,最为重要、最为基础的是对于犯罪人本质的研究。本质的研究才能为刑事法、刑事政策和有关的社会制度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因为,从行为学的层面上讲,犯罪一经实施完毕,就已成为过去完成时态,而国家要做的是如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施加刑罚并执行刑罚。

(三)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教授):犯罪防控的对象研究

【要点】犯罪防控的关键是要明了防谁和如何防范。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发现“危险人格”和“危险心结”是犯罪人的基本心理表现。需要重视危险心理评估,有效鉴别高危人群;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根据年龄进行三级保护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李玫瑾教授)

【发言内容】2013年我做过一项研究,搜集网上十年中一次杀三人以上的重特大案件,发现这些案件中2/3的人都没有犯罪前科,他们犯罪年龄集中在40岁上下,跟其他类犯罪年龄分布完全不同。分析他们的心理轨迹可分为两类,一种类似于慢性心理问题,源于遗传和早年养育不当导致的终身心理问题、简称为危险人格的犯罪人;另一种类似于生理急性疾病,他们往往在特定的刺激、挫折和失败面前出现意外的、严重暴力和变态等犯罪表现,简称危险心结的犯罪人。

1、危险人格的犯罪人

危险人格的犯罪人约占犯罪人总数的40%,但他们实施的案件数量推估可占全部案件的90%左右。危险人格的犯罪人可进一步分为三类:

(1)反社会人格

反社会人格出现不良行为的时间较早,一般在6岁前后就显现异常表现和破坏性行为,他们核心问题是缺乏人性核心特征、养育不出自然情感。最典型的案件是北京的王立华(即绑架演员吴若甫的主犯),他的特点用他自己的话讲:我从小就坏,偷家里的钱,为了偷钱被父亲打。他爸说:周围没坏人,你怎么这么坏?他说:我也纳闷,没人教我。爸爸打他不回家,妈妈不抛弃,不放弃,还要找回来。他说只要我爸在家,我就不回家。妈妈和他爸爸离婚,让他爸走了。等他爸走后回家接着偷,当意识到他爸和妈妈离婚之后就一个人的工资,就改偷外边的。成为派出所的常客,因不到14周岁,派出所拿他没办法,一直到16岁因抢劫被判9年半,这9年半他感觉就像过了一辈子,在里面就想怎么出去大干一场。出狱之后就实施绑架,他有一段原话,北京电视台拍的,他说:我当时想出去大干一场,但是我知道我要这么做我妈肯定受不了,那时候想法是不行出去先把妈杀了,让她瞬间不知道痛苦,这样我就放开干。我外表看着跟普通人差不多,但是我觉得我心理多少有些不正常。

反社会人格并不必然犯罪,但这类人一旦开始犯罪就会成为警察的对手。他们在犯罪人群中所占比例约占10%。在重刑犯群体中所占的比例更高。

(2)犯罪人格。

犯罪人格大多具有早年家庭的严重缺陷,从而导致他们基本社会化有残缺,他们过早经历一种自生自灭的生存之道,不得已开始流浪、违法生存,然后违法行为逐渐升级,最终以犯罪为生。有一个流窜四个省,杀了67个人,一共灭了25户人家的杨新海。还有一个是浙江的案件,他做了6起入室强奸抢劫杀人,用被害人的血在墙上写字。他们的家庭都有明显的残缺,早年往往生活艰难,离家出走后一定会先出现生存性违法。如,为捡破烂和人打架,然后开始偷抢,被抓送少年管教所三四年。出来后刚过18岁,要家没家,要学没上,继续行走犯罪。20来岁出现新需求,解决的办法一种是偷钱找妓女。一种是在田边、江边和人烟稀少处遇单身女人实施强奸。因为已经有前科,一般不留活口,只要强奸就会致人于死地,然后继续游走。他们在犯罪人群中所占比例约占7%。在重刑犯中较为多见。

(3)缺陷人格

这类人往往早年拥有家庭充分的宠溺,主要问题显现在缺乏约束与是非观念,他们在性格和观念上有着明显的问题特征。犯罪表现出肆意与冲动。这次大连13岁男孩杀10岁女孩案件,嫌疑人应属于较典型的缺陷人格。的犯罪的嫌犯就是这个典型。青春期身高迅速达到成人,还有性的能力,加之学习压力增大,不愿辛苦学习,游手好闲,开始肆意妄为。他们最突出的特点是熟人面前特别好,但两面三刀,犯罪是为了排除麻烦。他们的生活往往没有问题,但“谁挡我的道我就干掉谁”,他们属于机会性犯罪者,更容易出现突发类的犯罪,在犯罪人群中约占23%左右。

2、危险心结的犯罪人

因危险心结犯罪人约占犯罪人总数的60%,呈现出偶发、突发等特点。虽然他们制造的案件数量不占多数,可他们制造的案件性质危害往往较为严重,尤其是突发的暴力犯罪和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容轻视。

(1)知结

与犯罪人的认识偏执有关。个体强烈地认为自己有理或者有委屈,要求对方改变并接受自己的“主张”。这些人心智正常,能说善辩,不肯放弃自己的主张,纠缠越久越痛苦,最终以报复的方式将自己的痛苦转移他人。知结引起的犯罪多见于有针对性的报复。

(2)情结

这类人犯罪大多是严重暴力倾向,滥杀无辜。任何一方面的问题都可引爆情绪,容易被当成精神病发作,实际上是深层次的心理创伤。如:早年亲情匮乏,家庭很冷漠;父母看不上他,嫌他没考上大学,对他学习成绩不满意等等。他们内向不善表达,不与人沟通,看谁都很愤怒,作案前往往会写宣言。

(3)意结

意结指意识方面的心结,因隐讳而更为复杂。这类犯罪往往动机不明,他们认罪,可是不告诉你为什么,找不到他们犯罪的真实原因,最典型的是马加爵案。犯罪人作案的动机让很多人觉得不能理解,令人费解,心智很正常,但说出的理由让你摸不着北,同时犯罪过程具有隐秘和谋划特点。

3、犯罪防控建议

犯罪防控的关键是要“有的放矢”,明确地知道防谁和怎么防范?

(1)注重危险心理评估。鉴别风险性高的人群,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参考。并为特定人员提供心理服务、社会救助、法律咨询等工作,还可用于大数据分析。当然,评估要有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机制。

(2)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如果少年时期出现违法犯罪,则意味着另两种“危险人格”出现的风险性。需对未成年人进行三级保护:12岁前的生活与教育保护,如果家庭功能出现问题,如何对监护进行法律干预;12-18岁的教育和干预保护,即如何通过学校教育进行介入并干预;社会和司法保护,即对教育与环境的法律规定。

(3)加强心理学的普及工作。尤其是人的心理发展知识。要让所有的为父母者了解教育人的基本方法,培养孩子健康的人格,从人的早年预防人的心理问题与不良行为习惯现象,从而减少危险人格。

(4)加强心理咨询等服务工作。在各地现有的医院里增加心理门诊。使孤立的个人在心理上出现问题时能够找到被帮助的地方。

(5)在学校、社区、派出所、企事业部门的人力资源或人事部门要求补充受过心理学专业培训的人员(可兼职)。能够及时发现心理问题,在管理中调整关系,减缓心理压力,减少冲突。

(四)王辉(北京工业大学 讲师):福利视域下的犯罪治理对策

【要点】通过国家社会支出占GDP的比重、人类发展指数、监禁率三个指标的相关性研究,显示出前两个指标与监禁率呈现出明显的负相关。其他很多学者研究也表明国家的福利支出与杀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呈负相关。中国是向社会民主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北欧借鉴,还是向新自由主义和实证主义的美国借鉴?作者倾向于北欧。并建议实现义务教育、低收入群体救助、被害人救助,降低刑释人员的社会排斥等。

(北京工业大学 王辉讲师)

【发言内容】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曾经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那么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我设计了一个问题:“假设一个人因为失业无法解决生计问题,盗窃了五千块钱。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可能会判处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他要在监狱中关押一年,成本大概三万元。那国家能不能直接给犯罪人五千块钱,这样他就无需去犯罪了,节省下来的两万五千元行刑成本还可以投入到社会救助等领域。”请问这样做是否可行?

许多人会说不行,因为这违背社会公平,违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基本观念,涉及到社会治理的深层次问题。但我想说的是,有些国家已经采取了类似的措施。例如,瑞典人可以领取数额十分可观的失业金。瑞典失业金包括基本失业保险和自愿失业保险金,基本失业保险金大概每天能领300瑞典克朗(216元人民币),自愿失业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700欧元/每月(20500元人民币左右),300天以后还可以重复申请。如果是这样,瑞典人还会因为生计犯罪吗?瑞典还有免费大学教育、免费医疗、孩子补、房补等。20世纪60年代以前,瑞典几乎没有单独的犯罪政策,主要是依据社会政策来治理社会。直到20世纪80年代,瑞典司法系统才有机会通过制定刑事政策来影响犯罪,但社会政策仍占主导地位。

社会政策、福利政策和犯罪治理政策有何异同?广义的社会政策包括国民福利、就业、住房、健康、文化、教育、人口、婚姻与家庭、社区、社会公共环境等。狭义的社会政策主要是指福利政策,包括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免费医疗、住房福利、失业保险等。而犯罪治理政策主要涉及通过警务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刑事司法机构预防和治理犯罪的政策。相比较而言,社会政策侧重社会宏观方面,福利政策范围相对中观,更多针对社会弱势群体开展救助;而犯罪治理政策侧重通过刑事司法手段来控制犯罪。

福利政策的实施是否对犯罪控制有效呢?这是需要探讨的问题。我们通过三个指标进行了分析。第一个指标是国家的社会支出占GDP的比重排名。201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其36个成员国的统计排名顺序为法国、比利时、芬兰、丹麦、意大利、奥地利、瑞典、德国、挪威、西班牙(前十名的国家),他们的社会支出均占GDP20%以上,特别是法国超过了GDP的30%。

第二个指标是人类发展指数(HDI),这个指数综合考虑了预期寿命、教育水平和生活质量三项基础变量,用来衡量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人类发展水平。2018年排名靠前的国家和地区是挪威、瑞士、爱尔兰、德国、中国香港、澳大利亚、冰岛、瑞典、新加坡、荷兰、丹麦、芬兰等,美国排名第15。

第三个指标是世界监禁率,根据2018年世界监禁人口统计第12版(world prison population 12th),前述比较发达的国家,特别是社会投入占GDP比较高的国家,监禁率总体比较低,一般情况下每100000人中被监禁的人数低于100,特别是北欧这些国家监禁率非常低,在50-60左右。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18年美国监禁率高达655/100000人,属于世界上监禁率最高的国家,其犯罪治理政策受到广泛质疑。

通过综合分析三个指标可以看出,社会投入占GDP比重高、人类发展指数(HPI)靠前的国家,其监禁率一般相对较低,特别是北欧社会福利国家如丹麦、瑞典、挪威等,其监禁率非常低。

一些学者就福利支出与犯罪控制之间是否具有相关性做了一些实证研究,笔者搜集了20项。这类研究主要调查福利支出项目与杀人、暴力犯罪以及财产犯罪等严重犯罪是否具有负相关,即福利支出项目是否具有抑制犯罪的效果。这20项实证研究的成果,其中7项研究证实福利支出与杀人犯罪呈负相关;7项研究证明福利支出与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呈负相关,4项研究证明福利支出与财产犯罪呈负相关。总之,20项研究中有18项证实福利支出与犯罪呈负相关。

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其中两个福利项目,一个是有抚养子女家庭援助项目(Aid to Family with Dependent Children,简称AFDC),另一个是有救助需求家庭临时救助项目(Temporary Aid for Needy Family,简称TANF)。AFDC项目自1935年在美国开始实施,至1996年结束,实施时间长达60余年。AFDC项目资助的对象主要是15岁以下孩子,条件是出现父母放弃抚养、无能力抚养、死亡或失业等情形。TANF项目是在AFDC项目废除后实施的,其援助对象主要是有救助需求的家庭特别是单亲母亲,其援助金额各州不太相同,例如2018年一个三口之家领取的金额在170美元至1039美元(1179至7207人民币)之间,援助的力度可达美国规定的贫困线的50%左右。多数针对这两项福利项目的研究证实福利支出与犯罪控制具有负相关关系。

对于中国而言,我们应当借鉴哪些国家的社会政策或犯罪治理政策?我们更应该向美国学习,还是向北欧国家学习?

20世纪70年马丁森关于矫正无效的实证研究引发巨大争议,也间接导致了世界范围内国家治理犯罪政策的分裂。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更加重视刑事政策的运用,重视高犯罪人群的高监禁率。另外一个分支是北欧国家,重视社会政策的运用,强调社会责任、低监禁率即刑罚福利。这两个分支背后的理念是不同的。美国的核心理念是实证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强调自由竞争,强调实证的根据和个人的责任,重视刑事政策的实施;北欧国家强调社会民主主义和理性主义,重视社会整合、团结,强调集体主义,更重视通过福利政策来治理国家,包括治理犯罪。

中国在政治文化上与北欧国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例如中国强调社会主义,北欧强调社会民主主义,两者都重视劳工阶级和社会底层的利益,强调集体主义和社会团结,强调国家调控,更希望消除贫富差距,也更符合追求人的解放和民众福祉的愿望。相比较而言,北欧的一些政策理念对中国更有借鉴价值。当然,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北欧国家有较大差距,但中国整体发展水平已大幅提升,具备增加社会福利的基础条件,可以考虑在未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弱势群体和特殊人员的福利政策,以增加社会福祉,同时达到更好治理犯罪的目标。

面向未来提出如下一些建议:中国在今后逐步实现12年免费义务教育,建立健全低收入人群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健全针对被害人的补偿救助制度,降低监禁率和犯罪人的监禁时长,扩大适用开放式监狱和社区矫正,建立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经济救助福利制度,减少针对犯罪人的社会排斥,特别是就业排斥。总之,我认为中国应重视运用社会政策特别是福利政策,来实现包括治理犯罪在内的目标。

(五)黄石(湖北警官学院 副教授):企业合规计划的犯罪学思考

【要点】引入企业合规计划的更应关注本土企业犯罪生成的结构性要素,明确企业合规计划的运行成效取决于市场类型与生态。合规计划的制度化路径需要在政府合规建设、企业社会资本培育、协商机制构建等多层面综合推进。

(湖北警官学院 黄石副教授)

【发言内容】近年来,白领犯罪、企业犯罪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课题或话题。人们试图将英美国家司法实践中的“企业合规计划”作为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的突破口,强调企业在法定框架内,结合企业自身的组织文化、组织性质、规模等因素,设置一套预防、发现和报告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制,从而达到减轻、免除企业责任,甚至达到正当化的目的。但规范法学的研究逻辑大多以引入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为前提,着力点更多置于如何对接中国现行刑事法律规范,意图建构中国本土的“合规计划”话语。但实际上本土企业在现阶段更多采取“选择性合规”策略;国家近年来对于企业合规的政策亦多采取“倡导性规范”予以“指引”。严格地讲,从话语源起的英美国家文献资料来看,合规计划及其实施并不直接表现为刑事法律问题;实践中合规计划也不直接表现为对刑事法的遵从,因而“刑事合规”很难成为一个可能为刑事制定法所认可的概念。因此,现阶段本土研究所强调的采用刑事立法规定企业合规普遍性义务是否可行?如何可行?确是需要扩宽研究视角。实际上若以企业犯罪为主题来考察企业合规计划问题,犯罪治理应是当然的视角。

从犯罪治理的视角来观察企业合规计划问题,需要明确企业合规计划的理论与实践前提在于对企业犯罪生成的认知及治理模式的选择。其一,我们需要理性认知企业犯罪如何生成,因为原因论是对策论的基本前提;我们只有更清晰的理解企业犯罪的生成结构,才能清晰我们的对策选择是否妥当。其二,基于对企业犯罪生成的认知前提,国家和社会应如何合理地配置治理资源,国家和企业如何承担其犯罪预防的这种义务就关涉到我们的市场法治类型。 关于企业犯罪的生成问题。现行的刑事治理逻辑指向考量的是具体微观层面的犯罪原因,强调个体的行为和心理,企业犯罪归因于个人的客观违法行为和其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但是个体是在企业的组织结构当中作出某种行为选择。因此我们除了要对企业员工的个体行为做出考量之外,还应该考量个体所在企业情境,因为企业的组织架构、企业的管理文化构成了企业成员违法行为的选择空间,也就是说,企业犯罪的生成应该考量个体行为、企业情境和市场生态三个层面要素。

企业犯罪治理模式选择问题。在封闭型市场结构中,政府主导资源配置;国家主导犯罪治理。国家对企业的认知定位于自利组织,通过设置诸多的行政许可使政府承担了过多的企业犯罪预防责任,因而对企业社会责任强调不足,忽视企业自我监管的责任。政府对企业管制范围非常宽泛,其对企业犯罪原因的认知更强调直接的个人行为原因而轻视犯罪行为背后的结构性原因,其立法选择采用的是代理责任,犯罪处罚的依据是能够代表企业意志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和心理,因而实践当中可能就出现处罚范围特别宽泛和处罚条件特别严苛的情况。由于过度强调政府的监管责任而忽视企业的自我预防责任,企业自身的结构和文化的建设问题未能足够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因此淡化消减,而国家监管的负担过重,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大量的企业犯罪黑数,因为严格责任会导致企业家、企业主体拼命掩盖罪责逃脱惩罚,因而政府主导治理的成效存在困境。在开放型市场结构中,政府与市场协同治理。市场主导资源配置、政府行政管制缓和,国家对企业的认知定位于自制(意思为:企业自我规制)组织,对企业犯罪生成的认知强调企业组织的结构原因,重视企业市场行为的制度环境;其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的基础不再是企业雇员个人的意志与行为,而是体现企业文化的具体组织制度及管理活动——企业组织管理与经营活动是否存在缺陷以及是否存在滋生犯罪的整体环境。在治理路径的选择上,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制会适当减少,非犯罪化也会并行,同时对企业的自制义务的犯罪化会加强推进,因而在法律上确立合规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的强制责任。但是政府与市场协同治理企业犯罪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如何建立有效的机制防止违法犯罪,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又如何和企业合作即监管体系如何跟进、司法认定机制如何衔接的问题。

犯罪学视角下的企业合规计划实质是国家与市场协同治理企业犯罪,其中企业合规计划的生成与市场的开放化程度密切相关,国家的立法选择与对企业犯罪的认知密不可分。现阶段的中国企业正面临市场开放调整、全球规则压力,这既是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需求,也是中国经济转型的基本责任,国家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将更为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化、合规责任刑事化是基本趋势,但有效性难题更为严重,这与市场结构有关,这将有赖于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协同治理机制的合理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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