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彰显涉农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第十六批指导案例,其中第60号案例为“刘某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非法占用农地案”。
今天,让我们来聊聊:从最高检60号案看“大棚房”整治或将升级。
背 景
“大棚房”整治行动,肇始于2018年6月初央视新闻曝光的北京市昌平区六合成观光农业大棚变“私家庄园”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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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4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自然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业化的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部方案》),将整个“大棚房”整治行动在全国推向了高潮。
案情简介
刘某改造后的“大棚房”内部生活设施
回到60号案中,刘某以1000万元价格受让1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即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进行非农改造,并在园区内修建鱼池、假山、规划道路,内置橱柜、沙发、马桶等各类生活设施,还对外打出了“远离尘嚣、在皇城边安个家”的“紫薇庄园”的旗号,对外出租。详情戳
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
其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休闲庄园”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确属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法律规定
《两部方案》中明确禁止将耕地非农业化,特别是商品房、别墅、休闲农庄等,本次60号案例大体就属于此类。
《刑法》第342条对非法占用农地罪进行了规定,其表述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可知,2020年《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0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提到的“发展现代化农业,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检察机关机关亦对此提供了大力支持。
60号案件中还提到,对延庆镇相关人员及村委会相关人员分别给予了行政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这对“部分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或自治组织出于“政绩”冲动或利益驱动”等违法行为给予了严厉打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亦值得我们借鉴。
同时,需要强调在“大棚房”整治行动中,坚决反对对农业大棚中的农业设施用地“一刀切”,要严格区分“大棚房”和“农业设施用地”的概念。要历史地看、现实地看、发展地看,甚至也要考虑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等政府信赖利益的等相关因素。
其中还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既要坚决维护耕地红线、严厉打击犯罪、落实行政责任,也要协调好各方的民事利益,切实维护好民营企业家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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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付顺托
审稿:陈伯文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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