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 90 年代末期,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和企业负债率高企问题困扰着经济发展。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国家推出了约4000 亿元的债转股政策。目前,国内企业举债过多,尤其是产能过剩行业的杠杆率居高不下,企业的利息支出负担十分沉重。为降低企业杠杆率,2016 年 10 月 10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宣布中国正式启动新一轮债转股。
从最终出台的《意见》看,政策制定者对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操作的基本原则,债转股的实施机构,适用企业和债权标准,转股价格和条件等核心问题都予以勘界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问题和隐忧仍需关注。
1.配套的法律法规
本次债转股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在我国,银行设立资管部门或子公司进行债转股有法律上的障碍。《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法规限制了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主要金融机构对实业企业的投资。由于缺乏法律支持,《意见》规定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需向债转股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这使市场化的银行主导型债转股难以进行。短期来看,银行可以通过国务院授权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但长期应加快立法进程,从法律上确立银行通过集团公司进行综合经营的模式,保障债转股的顺利实现。
2.债转股后的退出机制
《意见》指出要采取多种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但能否健全和完善银行对企业股权投资的转让退出机制,也一直是市场的一大疑问。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股权退出机制,一是企业资产质量较差或投资价值很低,包括一些债转股目标企业股权金额巨大,而股权的盈利能力又极低;此外大型国有企业的集团本部往往行政色彩较重,对其股权感兴趣的投资者微乎其微。二是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债务重组的积极性不高,使形成的股权难以买卖、流通,可能造成银行的资金大量沉淀,难以达到改善其资产质量的目的。所以,要想进行市场化的债转股,完善的股权退出机制必不可少。
3.债转股后的央行宏观调控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而言,一是要坚持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债转股需要一个较为宽松的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环境,所以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坚持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既要保持国内货币供应量的平稳增长,又要严控资产泡沫的程度,避免引发实体通胀。二是要充当最后贷款人,维护金融稳定。债转股后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并未好转,债转股实施机构将蒙受投资损失。股权投资现金流不稳定、不确定性强,如果实施机构在获得股权的同时,不能在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决策中拥有足够的话语权,则可能失去对投资回报现金流的控制权,形成实质上的投资损失,影响其经营的稳定性。债转股实施机构多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机构,鉴于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债转股的潜在风险可能经由这些机构向整个金融体系传导。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需要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必要时可向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注入流动性,保障债转股的顺利进行。
来源:仁达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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