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积金是否属于强制缴纳范畴的问题,绝大多数的朋友都存在这样一定的误区,公司有着自行选择是否替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权利,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强制缴纳范围,也就是说,公司必须定期且足额的帮我们缴纳公积金。
若是公司逾期、拒绝缴纳公积金的话,我们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也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确认完公积金属于强制缴纳范畴后,这里又得延伸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员工已经离职了才发现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或者是少交公积金,是否能够要求公司进行补缴呢?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小薛是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唯一让他感到奇怪的是,虽然合同内有约定公司每个月会定期足额的替他缴纳社会保险,但对于公积金这一块却没有提及,得知所有员工都是这样后,他便打消了心中的顾虑。
工作两年多后,小薛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公司拿出来一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给小薛签字,协议书上写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结束”,小薛签完字后离职。
一个礼拜后,小薛在一次朋友聚餐中才得知,原来公积金是国家规定单位必须缴纳的,也就是说自己被上一家公司给骗了,隔天小薛在朋友的带领下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公司为期补缴工作两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了小薛的情况后,向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公司为小薛补缴2年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公司收到通知书后表示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审理后并没有支持公司,公司不服继续上诉。
公司: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已经结束!
公司负责人表示,小薛离职时已经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确认彼此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劳动权利和义务已经结束,小薛事后反悔要求公司替其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请求不合理。
小薛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具有强制性,单位和员工不得通过任何协议免除,虽然他签订了所谓的协议书,但公司替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双方自行约定而自然免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当替小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以及专项性,也就是公司必须按时且足额的替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最后法院做出判决,公司主张和小薛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终止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总结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公司在录用员工30日内,必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也说明了,公司必须按时、足额的帮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是少交。
如果碰到了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我们应当先去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若是公司拒不改正的话,我们则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能有些人会觉得太麻烦,但若是连维护自身权益都觉得麻烦的话,那谁还能够帮的了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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