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全市两级法院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夏至”集中执行行动。在此次集中行动中,汕头中院通过加大强制执行措施力度,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成功执结吴某与被执行人南澳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完成四套房产的强制清场交付。
2014年3月,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南澳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四份《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及两份对应的补充协议,先后对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款的时间、条件作了变更、确认,约定被申请执行人不能按《借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日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则双方同意该款抵作申请执行人的购房款,申请执行人的购房款视同已经支付。
在被执行人未能付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向汕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根据仲裁裁决书的有关裁决,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南澳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裁决书作出起三十日内将四套房屋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涛,并协助将涉案房屋产权办理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名下。
申请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市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申请被执行人南澳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查明申请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故意将已卖给申请执行人并办妥交易登记备案的房屋交由他人管理使用,严重妨碍案件执行。市中院于7月1日依法将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章某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拘留。最终,摄于法律的权威,申请被执行人将涉案四套房产的钥匙移交由申请执行人保管。
在本案中,法院突出执行的强制性,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促使申请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了法律和生效判决的司法权威。
【全媒体记者】杨可
【通讯员】罗辉军
【作者】 杨可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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