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美化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兰陵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面粉厂、农业局片区依法实施老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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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本项目东至海天集团,西至珠山二路,南至顺和路,北至棉纺厂南墙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保留建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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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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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兰陵县农业农村局、兰陵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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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该项目符合兰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纳入兰陵县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予以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住宅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三)产权调换房屋区域及设计、建设规范
该项目还建安置采取在征收区域内就地安置的方案,产权调换房屋座落位置详见规划图,规划设计为14层、15层、17层、25层高层住宅,设计有105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种户型面积,全部是大产权房,统一安装水、电、暖、气管线及卫生洁具,且相关开口费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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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住宅的征收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1、对于住宅房屋的补偿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认定的合法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45 ㎡的,按45㎡进行货币补偿,具体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交由产权认定组认定,并公示。
3、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选定的还建户型面积予以还建,被征收人与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其中应安置面积部分将免费办理不动产证。储藏室与主房捆绑购买,地下停车位由被征收人自愿有偿租用。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45 ㎡的,按47㎡进行产权调换(认证方式同上)。
产权调换原则: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较大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后,剩余建筑面积达到新建产权调换房屋相应户型一半(含)以上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按市场价补交差价后再选择一套相应户型的产权调换房屋;剩余面积达不到新建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一半以上的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安置楼房交付使用时,按照超面积安置款、公摊面积储藏室结合楼层差价等款项在领取安置楼钥匙时一次结清。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4、营业用房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商业”字样的,其房屋按照营业用房进行评估(含地价)。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取得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一年以上);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
事实已停产停业的,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营业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安置区内商业用房产权调换。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照确权面积实行等面积置换,同时结合房屋结构互找差价,超面积部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购买。超出规定签订协议时间的将只能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商业用房价格予以补偿。
5、沿会宝路,顺和路的沿街经营户经产权认定小组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偿安置。本类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产权调换。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参照商业用房标准进行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确权面积实行等面积置换,同时结合房屋结构互找差价,超面积部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购买。超出规定签订协议时间3日内的,则按照“住改非”标准认定,超出规定签订协议时间3日以外的,按照住宅楼安置办法进行安置,选择货币补偿或参与安置楼产权调换。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6、安置区商业用房产权调换选房原则。安置面积以原商业用房第一层应安置面积为准,原商业用房其它楼层不计算在安置面积之内。新建商业用房共两层(或三层)为一套,安置原则为整套安置,不拆不分,被征收人根据邻近安置面积选择安置。原商业用房应置换面积小于或等于新建商业用房每套第一层面积的,只能选择一套;应置换面积超过新建商业用户每套第一层面积但超面积部分不到第一层面积一半(含)的,只能选择一套新建商业用房,多余面积以货币化补偿;应置换面积超过新建商业用户每套第一层面积且超面积部分超过第一层面积一半的,可选择2套,超面积部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购买。以此类推。
7、“住改非”房屋的征收补偿。本片区范围内非沿县城主干道(会宝路,顺和路)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住宅的,并有工商登记和纳税记录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事实用于经营的部分,认定为“住改非”房屋。“住改非”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同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上浮,上浮上限为20%。超出签订协议时间的取消上浮,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
“住改非”房屋超出签订协议时间的将取消上浮,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住改非”房屋,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住改非”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参与安置楼产权调换。选房原则同上。
8、空闲院落的补偿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普通住宅房屋院落标准补偿,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参与安置楼产权调换,但不发放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9、安置优惠政策
(1)对房屋征收合法住宅所有人中有下肢残疾、双目失明或年龄超过70周岁以上的老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申报,民政、残联审查后公示无异议,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优先安置在一层。
(2)居民所选新建楼房享受优惠价部分面积为房屋应安置面积乘以安置楼公摊率,优惠价由指挥部参照建安成本价确定并公示,再超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市场价由评估机构确定并公示。
10、本片区内的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不予补偿。
11、附属物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临沂市最新文件精神,结合兰陵县实际,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
本项目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房、地分补的方法,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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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政策
为鼓励被征收房屋的居民早签协议、早搬迁,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予以以下奖励:
(一)签订协议奖励
自签约期限开始至第7日内签订协议后于10日内腾空房屋的,按产权载明的户数为分户原则,每户奖励3万元;自签约期限的第8日至第10日内签订协议后于10日内腾空房屋的,按照产权载明的户数为分户原则,每户奖励2万元。
(二)货币化安置奖励
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在签约期限开始至第7日内签订协议后于10日内腾空房屋的,按产权载明的户数为分户原则,每户奖励货币化安置奖励5万元;自签约期限的第8日至第10日内签订协议后于10日内腾空房屋的,按照产权载明的户数为分户原则,每户奖励货币化安置奖励2万元。
(三)本项目按照地块和房屋类型分为五个征收区域(1、农业局及中医院家属院区域;2、原种子公司家属院区域;3、粮所家属院区域;4、以百合花园小区北墙为界,墙北的面粉厂家属院区域;5、以百合花园小区北墙为界,墙南的面粉厂家属院区域。),凡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五个征收区域中任何一个区域内居民全部签订协议的,则该区域每户再增加奖励1万元,如该区域有一户没有签订协议则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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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楼分配方式
被征收户以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且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先后顺序为选择安置楼的顺序,先签先选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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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补偿及补助
(一)搬迁费
1、住宅房屋每户一次性付给1500元搬迁补助费。
2、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元/ ㎡的搬迁费。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商业用房参照企事业单位标准发放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根据该项目所在区域同期普通住宅租金的平均水平,按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700元/户/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3个月一次性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过渡期限最长为36个月。非因被征收户原因造成超过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签订协议后确定统一腾空时间为10天,被征收人腾空房屋验收合格后领取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金等款项。
(三)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补偿
根据认定的住宅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及实际装饰装修情况,全面装修的,按照60元/㎡予以补偿;部分装修的给予30元/㎡的补偿;没有装修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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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抵押或查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协议的处理办法。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兰陵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该项目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征收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兰陵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先确定是否为违法建筑,如不是违法建筑,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的腾空。被征收房屋腾空期限为征收协议签订后10天内,如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的,取消一切奖励。
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证房屋结构、门窗完整,交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享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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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兰陵县面粉厂、农业局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该项目临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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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咨询
本方案由面粉厂、农业局片区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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