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1月21日,原告邱某与被告蓝某经协商达成车辆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其名下的一辆宝马X6轿车以6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30万元,2016年3月30日前被告再付原告15万元,余款18万元被告一次性付清给原告。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双方应配合在10天内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上述宝马车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依约分多次向原告共支付了45万元。剩余购车款18万元,被告一直未予以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
因上述合同没有约定剩余购车款18万元的具体支付时间,原告认为,其已经将车辆交付给被告占有和使用,被告应当支付剩余购车款。被告则认为,原告虽将车辆交付其使用,但该车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剩余购车款不能支付,否则其将面临风险。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支付完剩余购车款18万元后再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还是先办理完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再支付剩余价款。
【判决】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时间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商货款支付时间,如双方无法就货款支付时间达成新的协议,依据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货款支付时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该案经法院判决,由被告蓝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支付原告邱某购车款18万元。
【评议】
该案因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约定不明确,使得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产生分歧。面对这种情形,首先应尊重私法自治和契约精神,由原、被告对有争议的条款重新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重新达成一致意见,其次才应根据合同的整体性解释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如根据合同的整体性仍无法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内容,再次应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如仍无法确定争议条款的内容,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货款。上述案件,原、被告双方对剩余购车款的支付时间产生分歧。依据交易习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应当支付价款。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协议后,原告已经将宝马X6轿车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已经实际占有该车辆,被告就应当支付购车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上述规定可知,被告在实际占有车辆且支付完购车款后可以获得该车辆的物权,只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原告已经将车辆交付给被告实际占有,如被告未支付完购车款就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将面临极大的风险,与交易习惯不符。在被告未支付完购车款之前,原告有权行使拒绝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抗辩权。因此,法院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购车款18万元。当然,如被告支付完上述购车款后,原告有义务协助被告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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