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同时设立时的顺序问题
由于抵押可包含不动产,所以抵押权的设立常涉及到登记事宜,而质押不允许不动产质押,所以往往涉及到的是交付问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个财产同时设立抵押、质押,且抵押已登记、质押已交付,在这样的条件下,登记行为和交付行为的效力孰先孰后是一个关键要点。
民法典特都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登记行为和交付行为的效力平等,所以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且抵押已登记、质押已交付,那么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就根据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学员出车祸,教练需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学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学员的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是学员故意行为的结果,或者是学员有重大过失的结果,而教练员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或者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仍没有能够避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的发生,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教练员的责任,但是教练员教授学员驾驶技术,是履行职务行为,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教练员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教练员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应由驾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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