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现在是每个人人手必备的社交工具,而手机上面的社交软件更是大大的促进的人们的感情,社交软件的出现,使得人与人之间可以突破地域的限制进行交流。有利就有弊,社交软件的功能性是显著的,但若是用来进行部分违法活动,那就会违背初衷了。
近日,在江苏南京就发生了一件令人哭笑不得的案件。一男子用社交软件叫来一位“失足女”进行交易,事后,男子用来支付的2000元嫖资全部系冥币,并把失足女拉黑。该男子以为失足女就会闷声吃下这个“亏”,但是失足女接下来的操作直接让各位大跌眼镜。据悉,失足女发现自己收到的是冥币后,越想越气不过,随即拿起手机向公安局报了案。并称,遭受到该男子的强奸。警察叔叔到达现场后迅速查明了案件事实,并对该男女进行了13和16天的行政处罚。
看到这里,不少网友就会提问了,那么为什么不定强奸罪将男子逮捕呢?如果事后失足女谎称当时是遭受到该男子的暴力、胁迫等手段才会与其发生的性行为,那么是否就构成强奸罪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先来看看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要想成立强奸罪首先就是要违背妇女的意志,但我们看这个案件,这个失足女是自愿进行的性行为,所以说不会构成强奸罪,当第一要件都无法满足的时候,那接下来的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回到刚刚讨论的问题,若是失足女称当时是违背自己的意志才发生的性行为呢?那么就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或者警察叔叔就会进行取证来证明在当时是否自愿还是强迫,所以到最后还是会真相大白,也不会定强奸罪,毕竟法律不单单保护一个人的法益,也不会听信一面之词,是正义的存在。
那么我们再来思考另外一个问题,既然不构成强奸罪,那么是否构成使用假币罪呢?毕竟男子系使用的假币进行的交易。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使用假币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换言之,这里的使用假币就是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价值的行为。那么冥币是否具有同等的真币的价值呢?很显然是没有的,再者说,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是指具有流通价值的货币,从这个点来看,也不构成使用假币罪的。
那么,把冥币当作真币去使用和进行“交易”,是否构成诈骗罪呢?诈骗罪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罪名了,看到类似的案件,大家多多少少都可以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但笔者要说的是,在这个案件中,该男子使用冥币去进行交易,虽然是骗了失足女,但是也不构成诈骗罪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这个案件跟诈骗罪的特征是非常相似的,如果不是有一定基础的人都会思考错误,其实,这个案例不构成诈骗罪的罪主要原因是,诈骗罪所要保护的对象是:合法的公私财产。而依靠性交易得来的财产是非法的,是不受保护的财产,所以才不会构成诈骗罪。
所以大家仔细想想这个案例,其实在刑法上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不犯罪不代表不违法,男子嫖娼、女子进行卖淫活动,并且谎报假警的行为,均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只要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即可,而无需进行刑法犯罪意义上的讨论。最后笔者认为,就算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这2000元也是无法得到保护的(类似的还有赌资、利息超过36%的部分),因为这个就不是合法得来的财产,所以,失足女应该是无法得到这笔钱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