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营四花园销售店,其以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陆续通过店内设POS机套现的方式,向刘某借款人民币58万元。后双方对账确认,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月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息四倍。但事后刘某没有如约还款,张某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某向刘某借款,签订了《借款协议》和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但由于刘某系用银行信用卡通过销售店内设pos机套现方式向张某支付借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因此,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签订《借款协议》、《还款计划书》应属无效。
【鑫涌大律师提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原告虽然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但是由于双方的合同无效,法院仅支持了按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注意这里是利息损失,而不是利息,因为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存在支付利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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