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一
今天我单位收到了一份发票专用章盖章模糊的发票,是否需要重新开具?可以补盖一个章吗?
答复一:
参考河北12366:
不可以补盖,需要对方重新开具。
参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复二:
参考北京12366:
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参考深圳税务:
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疑问二
今天我单位收到了一份盖有公章的发票,是否需要重新开具?可以补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吗?
答复:
不可以,发票应盖发票专用章。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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