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5月31日,被告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收到一份申请人署名为原告周雅芳的信用卡开卡申请表,同年6月18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审核批准开通了以周雅芳为用户的涉案信用卡,申请资料中的中银信用卡标准审批表上显示,是周雅芳本人申请的信用卡。2009年9月周雅芳收到涉案信用卡催款通知,获悉该卡已透支,且逾期未还款,周雅芳因未办理过涉案信用卡,疑为他人盗用其信息所办,故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多次向周雅芳电话催收涉案信用卡欠款。因涉案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还,该卡在周雅芳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为冻结。2010年7月,为涉案信用卡欠款一事,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周雅芳发生纠纷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寻求救济,次月该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同年11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向该院提起(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7068号一案,要求周雅芳偿还信用卡欠款,后于同年12月撤回起诉。2011年3月周雅芳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关于涉案信用卡的不良信用记录已经消除。
本案的争议焦点
被告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行为是否导致原告周雅芳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
法院认为
从庭审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周雅芳并没有去银行开过账户,该账户系由他人开具,银行在开卡时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慎义务。但是尽管因为银行的过错导致周雅芳的个人征信受损失,但个人征信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只有个人或者司法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才能查询,外人无从得知,所以不会对周雅芳的社会评价造成影响,而周雅芳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为这件事遭受了损失。尽管银行有过错,但是周雅芳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遭受了损失,所以,法院驳回了周雅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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