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无证案例1:5月27日22时08分,任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邮政岗南200米处被外环中队民警查获(酒精呼气含量检验结果为26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为无证驾驶,依法对任某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
酒驾案例2:5月27日,蒯某饮酒驾驶晋F****7小型普通客车在虎山线61km处被董半川中队民警查获(酒精呼气含量检验结果为34mg/100ml)。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酒驾、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案例3:5月27日23时02分,杨某饮酒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驾驶湘B****5小型轿车在虎山线30km处被哑别岭中队民警查获(酒精呼气含量检验结果为26mg/100ml)。罚款1200元、记13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酒驾、无证案例4:5月27日22时08分,马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晋F****5小型轿车在文源北路被哑别岭中队民警查获(酒精呼气含量检验结果为44mg/100ml),罚款3000元的处罚。
酒驾案例5:5月28日14时08分,张某饮酒后驾驶晋B****7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牛心路口被县城中队民警查获(酒精呼气含量检验结果为2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综合应用平台比对查询,该驾驶人张某在2011年2月饮酒驾驶被查处,属于二次酒驾,执勤民警依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已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吊销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对其罚款2000元的处罚。
通讯员: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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