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右侧垂直耸立的山峰为巨蟒峰
全国首例破坏自然遗迹案,这必将是一个影响深远的案件。
每一位山友都应该深入了解该案,并从中吸取教训。
2017年4月15日,“巨蟒峰”损毁案发:张某等三人私自攀爬三清山巨蟒峰,在128米的岩柱体上打下26枚挂片,后被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和民事诉讼。
三被告登顶时航拍的视频,@今日说法
2019年12月30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
刑事案件中,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0年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巨蟒峰案” 尘埃落定。
这不啻于在山友群体中扔下一颗重磅炸弹:
有人不理解为何会触犯刑法,因为使用岩钉、挂片攀登知名山峰在国外也存在(美国约塞米蒂公园的“黎明墙”路线使用膨胀螺栓、岩钉进行攀登;南美洲巴塔哥尼亚高原的托雷峰有“压缩机路线”,虽然臭名昭著,但并未受到刑事处罚)。
也有人不理解为何会出现600万的天价赔偿,毕竟很多热议的案子赔偿金额都不如此案(19年,四川一位游客在游览溶洞的时候掰断2根钟乳石,经过法院调解,判令游客赔偿景区2500元;09年,震惊全国“杭州70码飙车案“,肇事者飙车超速驾驶致一人死亡,判刑3年,赔偿113万;)。
眼下攀登需求和环境保护矛盾日益尖锐,这必将是一个影响深远的案件,山友们对此案的了解不应只停留在看数字、吃瓜、疑惑甚至是抱怨上,而应该深入了解:
- 为什么:因何违法?为何要赔600万?
- 怎么做:吸取教训,今后什么事情不能做?
特约嘉宾——回答这些问题需要专业人士,为此,雪线之上请到一位强力外援:
胡岩(户外名:Karen),首先她是国内文化体育领域的资深律师,常年服务该领域内的顶尖客户,具有极为丰富的经验;其次她还是一位山友,喜欢登山、徒步、攀冰,攀登过雀儿山、阿空加瓜等诸多高海拔山峰,足迹遍布国内外。
精通法律而又同为山友,解释这个案件再合适不过。接下来,就让Karen带大家深入了解“巨蟒峰案”。
为何会触犯刑法?
来看“巨蟒峰案”的刑事部分,罪名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该条款,构成本罪名需满足以下条件:
- 被告人是“故意”;
- 被告人所毁损的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 情节严重。
接下来依次分析:
被告人是“故意”——刑法上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故意表现为两方面:
- 三人的攀登需要在山体打入岩钉,才能使用主锁、快挂、绳索等器材,并且在攀登前通过无人机对路线进行了详细的侦查(今日说法《受伤的巨蟒峰》),对工具的准备通常能用来说明存在犯罪故意。
- 三人的微信交流也显示,三人明确知道,这次去攀登巨蟒峰可能会“坐牢”(2017年3月24日,张某在微信里说,“到三清山坐个牢,也是人生梦想之一”“抓走关两天,吃吃班房饭”。……张某说:“想想一起被抓起来也是人生经历。”毛某明说:“去吧,闯……”。来源:中国法院网)。
因此,“故意”这一主观条件,满足了。
被告人所毁损的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至于被告人行为所毁损的“巨蟒峰”是不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这是毫无疑问的,依据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三清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巨蟒峰是标志性景观,@秋影随风
三清山自1988年列入国家第二批重点名胜风景区(《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审定第二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报告的通知》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 国发[1988]51号)。2008年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2012年9月成为世界地质公园。
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公园内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属于三清山名胜风景区的核心景区,确实属于“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是否“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损毁名胜古迹;损毁多处名胜古迹;损毁重要名胜古迹;损毁名胜古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不听劝阻或者警告,率众损毁名胜古迹;损毁结果严重,致使名胜古迹遭到毁灭性破坏等”。
从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本案中主要是根据“损毁结果严重”这一点来认定的。核心证据是张百平(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等四位专家出具的《关于“4.15”三名游客攀爬三清山世界级地质遗迹点巨蟒峰损毁情况的意见》。
攀登一共打入26枚岩钉,其中四枚打在了节点处,摄影:穆紫
该专家意见书证明:三被告人的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景观,巨蟒峰,造成了严重损毁。根据《专家意见书》的阐述:
“三清山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花岗岩体在多组节理构造切割下,再经由长期自然风化和重力崩解作用形成的巨型花岗岩石柱,垂直高度128米,最细处直径仅约7米。由于花岗岩属于脆性岩石,如果遭受非常态外力作用,这个四周临空、分布有多项节理切割结构面的细长花岗岩柱体,将可能因失去自然平衡而崩解。
因此,三名游客对花岗岩柱体进行电钻钻孔,尤其是26个膨胀螺栓属于钢铁物质,钉入巨蟒峰地质遗迹点(花岗岩柱体)会直接诱发和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隙,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特别是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的最细处,也即是岩柱体的最脆弱段钉入4个膨胀螺栓,加重了花岗岩柱体结构的脆弱性(来源:中国法院网《深深戳入三清山“巨蟒”的岩钉》)”。
故此,三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600万天价赔偿是如何产生的?
接下来看本案的民事案件部分,对于生态破坏类的环境案件,因为损失并非“一目了然”,所以专业人员的鉴定、评估报告就起了决定性作用,本案金额的确定与专家评估有很大关系(评估报告指: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的意见、作出的鉴定或评估报告)。
本案中,确定赔偿金额的主要证据就是《三清山巨蟒峰受损价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该报告由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出具,该专家组成员具有环境经济、旅游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意愿价值法对本案所涉价值进行了评估,3位专家均出庭对该报告进行了说明,并接受了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来源:《法制日报》)。
这份《评估报告》是如何评估损失金额的呢?
专家报告依据意愿调查法——意愿调查价值评估法的主要是依赖于人们的观点,而不是以市场行为作为依据。虽然存在偏差,但意愿调查法经过不断地完善,现在在西方国家是进行环境物品价值评估时用得最多的一种方法。
央视今日说法栏目采访江西财经大学生态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意愿调查法又称意愿调查价值评估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CVM),是一种基于调查的评估非市场物品和服务价值的方法,利用调查问卷直接引导相关物品或服务的价值,所得到的价值依赖于构建(假想或模拟)市场和调查方案所描述的物品或服务的性质(来源:MBA智库百科)
检察机关提出的赔偿要求——根据专家的评估,检察机关提出三项赔偿:1)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1190万元;2)消除危险的措施建设巨蟒峰智能监测系统的费用510826.4元;3)聘请专家所支出的评估费用15万元。
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法院究竟是如何确定本案中的赔偿金额的呢?
法院判决——《评估报告》得出了1190万元最低阈值的结论,而法院参考这一结论,结合“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综合考虑本案的法律、社会、经济因素,最终酌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
总结:600万如何产生?——生态破坏类公诉案件,专家的评估报告对损失裁定起决定性作用,本案专家采用了意愿评估法确定损失为1190万,法院综合考虑,确定赔偿额为600万。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对于“巨蟒峰案”如何量刑,如何产生的天价赔偿已经有了深入了解,但可能会有疑问:
此类事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吗?
有可能。
因登山而违法今后恐进一步增加
之所以这么说,并不是恐吓山友,而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环境公益类诉讼迅猛发展——近年来,环境类公益诉讼正在迅猛发展,从2015年1月到2019年12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184件(《中国环境监察》2020年第3期 《全国法院 5 年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 5184 件》),其中仅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就达到2488件(《中国商报》2020年5月14日第P0版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基本建成》)。
很多户外路线经过保护区、景区——中国的户外资源非常丰富,但不少攀登地点都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或者本身属于地质遗迹,或位于水源地保护区等特殊地域,一不小心就会“踩雷”。
登山活动牵涉法律多——涉及名胜古迹保护、水源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生物保护等多种环境保护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规章繁多,所涉及的主管部门也各不相同,比如:
- 《刑法》: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的山体进行攀岩、露营活动,对核心景区造成严重损坏,或有其他属于前文所述的“情节严重”的情况的,就有可能触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如“巨蟒峰案”;
- 登山活动地点生长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那在活动中就要避免毁坏这些植物, 因为《刑法》中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根据《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除珍贵树木以外的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所规定的植物
- 《水污染防治法》:如果拟攀登、穿越的区域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那么在这个区域进行攀登或穿越就很可能被认为是违反了该法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关于特定的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保护的法律法规,如《长城保护条例》(包括《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性的长城保护规章制度):如果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那么可能就会遭到罚款;如果是在长城生活做饭,熏黑城墙,达到了“涂污、损坏”长城的程度,除罚款外, 还可能遭受拘留。
在这样的背景下,山友们不能只是觉得“委屈”,更应该懂法,规避风险。
该如何避免重蹈覆辙?
吸取“巨蟒峰案”的教训,安全、合法地从事攀登活动、户外活动,避免各种法律风险(不仅仅是刑事责任,也包括各种行政、民事责任),主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 首先,避开“高危地区”,或在“高危地区”不要从事“高危活动”。比如:1)风景名胜区(尤其是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2)纳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的动物或植物的生长区域;3)当地政府或旅游、水务、林业等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区域;
- 其次,尽可能“无痕登山”。比如使用机械塞或者岩塞替代岩钉和膨胀螺栓;比如使用炉具而不是用篝火来做饭;以“巨蟒峰”案为例,如果是无保护攀登(free solo)的方式,至少触犯刑法的可能性就比自由攀登要低(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即便无保护攀登 ,只要“情节严重”,仍可能触犯刑法;且并不鼓励无保护攀登)。
- 再次,切勿“偷登”,进山前务必“持证”:拟从事活动是否需要申请专门的许可,不管是该活动本身的许可,还是进入相关地区的许可。 这些许可包括:边防证(边境地区)、登山许可证(高海拔山峰)、林业局、保护区管委会发放的许可(长线徒步)。
需具体分析——总之,所有的法律评价都是针对具体地点和活动的,是否存在法律风险要看在具体地点的相应的活动是否落入了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范畴。
因此,在考量法律风险的时候,并不是泛泛地考虑某个类型的活动(比如攀岩开线、徒步穿越)是否有法律风险,而应该结合具体的攀登或穿越行为、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法律法规三者一起分析。
“巨蟒峰案”将如何影响我们?
至此,案件已经为大家分析完,但思考并不能停下:
- 山友们渴望更广阔空间的需求和生态保护,两者之间是存在矛盾的,但目前,两者之间界限并不那么清晰的;
- 在三年、五年前,偶尔穿过一下保护区,没有许可攀登一座山峰可能只会被口头批评一下。但是如今在依法治国、生态保护加强以及登山人群扩大的背景下,对“偷登”、“逃票”(尤其是一些路线经过了景区,并非有意逃票)的行为的执法可能会更严格;
- 争取更广阔的空间,开放更多的山峰,不仅需要山友们争取,也需要大家自律、守法。
登山时,你被处罚过吗?
没有这位山友挺身而出,户外只剩下冰冷的风景 target="_blank" data-link="163outLink">没有这位山友挺身而出,户外只剩下冰冷的风景——不要接近野生动物,但要保护野生动物
文:胡岩(常年服务于媒体、体育、游戏领域的国内外顶尖客户,专注在该领域提供包括行业准入、政府监管与合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商业合作以及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 / 编辑:孙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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