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下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管委会原主任盛必龙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盛必龙在担任全椒县委副书记、县长、全椒县委书记、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60 .693万元(其中索贿数额684.405万元),为他人在工程项目、企业经营、支付工程款以及获取政府补贴等方面谋取利益,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盛必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赃物,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盛必龙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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