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板桥法庭收到一份诉状, 原告王某女起诉被告王某男离婚,诉讼请求只有要求离婚一项,起诉状事实与理由中明确表明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办案法官梁奕当即联系被告询问情况,被告表示愿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原来王某女与王某男不愿生育小孩,故二人及其家人便想“买”一个小孩”来抚养。
王某男的表哥得知这一情况后,便主动联系王某男的父亲表示其手上有一个“资源”,王某男的父亲听闻后更是十分惊喜,且王某女表示不管男孩女孩只要健康,支付五六千都是愿意的。孩子出生后
王某男的表哥按约定联系王某女、王某男二人前去医院“接人”,虽然王某男一家表示最终并未向提供孩子线索的表哥支付酬劳。
办案法官遂认为孩子的身份认定存疑,且孩子的收养行为存在违法情节,当即拨打了110,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在向王某女与王某男释明后,法院仅对二人的离婚纠纷进行了调解处理。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需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再行认定。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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