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来自庄河的29岁女子张梅(化名)在大连星海湾跨海大桥不幸坠海身亡,与其同行的男女二人称其是在“方便”时失足坠海。张梅父母一怒之下将赵强(化名)和孙红(化名)告上了法院。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赵强和孙红赔偿张梅父母20000元。
此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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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梅父母诉求同行二人担责索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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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2日晚10时许,赵强和女友孙红约张梅到星海湾大桥游玩。7月13日凌晨1时许,张梅要解手,赵强指使其女友孙红带着张梅到大桥隐蔽处解手时,张梅坠海身亡。案发后,市海警分局接警出警,现有证据表明赵强和孙红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庭审中,张梅的父母认为:
被告赵强及其女友孙红,半夜时分约张梅到大桥游玩,且赵强自己经常到大桥处钓鱼,对大桥比较熟悉,所以应当对同伴负有安全照顾义务。张梅坠海溺亡,与被告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以及照顾义务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如果没有被告半夜时分约张梅到大桥游玩,如果被告能尽到照顾和警示义务,张梅必然不会坠海溺亡。因此,被告二人应当对张梅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女儿死亡给双亲造成巨大的创伤,至今无法正常生活,张梅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
赵强和孙红均辩称:
不同意张梅父母的诉讼请求。赵强辩称没有约张梅到星海大桥玩,也没有指使孙红带着张梅去大桥隐蔽处解手。他只是偶尔去钓鱼,对大桥附近并不熟悉,而且离事发现场很远,没有任何责任。出事之后赵强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孙红也辩称没有指使谁去跨海大桥。孙红当时隔着栏杆,不清楚张梅解手的地方是否有围挡。当听到张梅的喊声时,孙红呼唤她却没有回应,过去查看才发现没有围挡,于是拨打报警电话,并向别人求救。
//法院判决二人赔偿张梅父母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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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事发时是2019年7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赵强下笼捉螃蟹。2019年7月13日凌晨1时15分许,张梅翻越大桥护栏至隐蔽处,随后落水。事后二被告确认张梅系为解手。被告孙红翻越护栏查看后,被告赵强电话报警称张梅解手时从楼梯下护栏外掉入大海。
该院认为: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跨海大桥虽设有行人通道,但在桥上以钓鱼类产品为目的长时间逗留,行为人会面临来自通行车辆及自然天气等方面的人身安全风险,深夜逗留除加重上述风险,将另行增加其他不安全因素。故此类行为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涉案三人均应对此明知。
本案二被告并非初次行为,对安全风险更应有切身体验。此行如由二被告提议,邀请行为本身即存在过错;此行如由张梅提议,二被告亦应先行劝阻或在逗留过程中充分注意初次前来的张梅的人身安全风险。张梅作为成年人,固然应尽主要的自行注意义务,但这不能成为二被告免责的理由。从监控视频来看,张梅实施了翻越护栏的行为,此举具有明显的违规性,也有相当的危险性,但未见二被告进行明显的提示或劝阻。对于张梅翻越护栏的行为,二被告也存在相应过错。
二被告虽有过错,但主要的过错来自于张梅自身。张梅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对是否涉险及危险程度有明确的判断,初次深夜到陌生危险处更应谨慎应对。张梅明知深夜翻越跨海大桥护栏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总体来看,二被告的过错程度较低。
综合考虑案情实际、当事人过错程度、履行能力,兼顾法的指引作用与教育作用,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西岗区人民法院酌定二被告连带赔偿张梅双亲各项赔偿款合计20000元。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
编辑:樊金石校对: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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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至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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