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仓,是自中国自隋代开始各地储粮备荒的一种粮仓。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灾荒年间赈济灾民,并且是以民间自救性质为主。义仓制度从隋文帝初创,到大业十六年经由官办,之后唐太宗贞观年间和高宗永徽年间分别加以发展,后来政府开始规定征收方式、标准等,通过强制逐渐将其纳入政府的管辖范围。
义仓产生的原因:防灾于未然
义仓产生的直接原因,是隋代长孙平向隋文帝上书,请设义仓。其因有二:一是长孙平看到百姓遭受灾害,生活困难,遭遇饥荒而同情百姓。二是长孙平提出“经国之道,义资远算”、“经国之理,须存定式”,认为应该将义仓制度化,作为治国的长久之计。除此之外,我们还从灾荒成因、救灾思想等方面分析了义仓产生的原因。
从灾荒成因方面来看,水灾、旱灾、蝗灾等灾害的发生,会导致粮食减产甚至绝收,这样就会造成粮食短缺,引起饥荒。在这种情况下,提前设立义仓,储存粮食,灾害发生时开仓取粮就显得极为重要。
救灾思想方面,中国古代先后产生了天命主义禳弭论、消极救济论和积极预防论等救灾思想。天命主义禳弭论起初认为灾害是鬼神亡灵作怪,后来认为政务不当造成灾害。基于这些,政府的救灾弭灾行为主要有:“祈雨祈晴、避正殿、徙市禁屠、撤乐减膳、改元、策免三公”。消极救济论,是在灾后进行救济,主要有“赈济、调粟、养恤、安辑、蠲缓、放贷”等方式。积极预防论认为应该通过改良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以预防灾害的发生。其行为主要有在平时发展农业、重视仓储、兴修水利、开展林垦等。
义仓即为积极预防思想中的重要一环。总体来看,天命主义禳弭论和消极救济论这两种救灾思想因为自身不足,而成效并不是很好,往往不能起到及时有效救灾的效果,因此积极预防论更显重要,而义仓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诞生于隋唐时期。
隋唐前期义仓制度的变迁
开皇五年,时任度支部尚书的长孙平向隋文帝上书,义仓正式出现。当时,义仓设于村社之中,由社司管理,在灾荒年间进行赈济。义仓粮的征收方式主要是劝募,在村社之中劝课出粟和麦。由此可见,此时的义仓是民间自救性质的,义仓粮的征收也为半自愿。
开皇十六年是义仓的一次的重大变革。当年,朝廷下诏秦、渭、河、廓等州的义仓“于当县安置”。义仓的设置地点由村社变为“当县”,这就把义仓的管理权从村社的社司手中转移到州县仓曹手中,政府开始管理义仓;义仓粮的征收方式由原先的半自愿性质的劝募变为三等定额的强制性征收。
至隋炀帝大业年间,“国用不足,并取义仓以冲官费,故至末涂,无以支给”,由此官府开始正大光明地侵夺义仓之粮。隋末,义仓被侵夺、挪用严重。在中央,尚书省户部的仓部是管理义仓的最高机构,在地方上,各州县义仓,包括正仓、常平仓,均例属仓曹司参军执掌。在灾荒年间,朝廷一般也会遣使巡抚灾区,督查并统筹救荒及义仓赈济事宜。
隋朝始置义仓时,由于其为民间自救之组织,对义仓粮的征收也是由百姓及军人自发的缴纳,是半自愿性质的,对缴纳的数量也没有限制和规定。但到了开皇十六年,朝廷将社仓的设置地点从村社转移到州县,同时规定了义仓的征收方式,即分为将百姓分为上中下三个户等,上等交纳一石,中等交纳七斗,下等交纳四斗粮。这时义仓粮变为政府强制定额征收。
唐太宗时规定,每年义仓粮开始征收之前,各州府必须编造“青苗簿”,并在七月以前向尚书省申报。每年的义仓粮是根据青苗征税,自王公以下,每亩缴纳二升粮。唐高宗时,则改为按照户等征收,上上户为五石,其余的根据等级各有所差,直到下下等。唐玄宗开元年间为加强对义仓粮的征收,又责成各州县,令其“依限征纳讫,具所纳数及征官名品申省”。
义仓制度的优劣性
义仓制度在隋末唐初的赈荒救灾中,具备覆盖范围广、灵活性强、具备时效性等优势;同时,义仓本身具备资金短缺、规模较小、征收方式受道德性限制等局限性,再加之后期交由官办,在实际运作中产生如被挪作他用、时效性不明显等不足之处。
与设置于边郡、京畿地区及重要产粮州郡的常平仓比较,义仓能够以社立仓,覆盖范围更广,赈灾效果更明显。常平之粟只能解决一时之弊,无法真正解决赈灾的难题,应该从地方长吏劝农积谷入手,在当地命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公立义仓”,这样才得以达到“州里丰衍”的隋代之富。
义仓的谷物是由民间自由输纳,或者由富室豪农捐募。“随其所得”和“观课出粟及麦”,就是义仓谷物输纳更加灵活的一种表现,这时无论是负责义仓粮食征收的管理者,还是交粟的百姓,都不用再顾忌太多要交的谷物标准问题,也减少很多麻烦。
义仓虽然为以社立仓、以县立仓,但是其作用范围仍然不能普遍覆盖到每个地区。并且义仓多立于州县、城镇或较大村落,一旦有灾情到来,往往只能覆盖到城郭居民及市井内之饥民,对于偏远地区真正灾情严重之民众仍然难以触及,其赈灾效果仍然不够显著。并且义仓由于村社之规模和剩余粮食数量等限制,存在资金短缺、规模较小等弊端,对于灾情的赈济作用有限。
义仓前期输纳方式为劝募之半自愿方式,更多依靠道德约束,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或限制机制,可能导致其仓储效果不佳。“收获之日,随其所得,观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义仓粮的输纳数量更多取决于个人意愿,这容易影响义仓的粮食储备数目。高宗永徽二年诏令“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义仓的输纳方式越来越固定化,为国家财政强制征收,这样虽然征收数量和标准能够得到保障,但容易加重百姓负担,导致天灾未至,人祸先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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