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接到一个,关于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后,原银行保证人(担保公司)是否可以提起再审,思考如下。
法院诉讼期间的不良债权转让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包括: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第三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除债权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外均可转让。
不良债权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没限制不良债权在诉讼期间的转让。
根据民商法“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不禁止转让就表明可以转让,所以在诉讼期间的不良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法院审理期间转让不良债权应履行的程序
根据《会议纪要》第3条第1款的规定,不良债权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应适用《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即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视为通知债务人或担保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
金融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3条的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能否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把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判决不服而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债权受让人不能申请再审的原因是,不良债权的受让人不是原诉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具有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故其没有提起再审的权利。
银行转让不良债权,保证人能否提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看,我国法律采取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而自动转移的原则,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担保权利的转移并不以通知担保人为生效条件。
因此保证人不能申请再审。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725号
浙江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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