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著名管理大师杰克·韦尔奇曾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使我最担心的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企业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企业毁于一旦。”从这段话不难看出,法律风险对于企业运营安全关系重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自身发展壮大、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保障。
但是,很多企业老板往往忙于公司业务,很少有时间和意愿了解与公司营运和股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经济活动又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很多公司及大股东容易忽视的问题导致自身和公司陷入纠纷和危机之中。
让我们来看一下,常见的公司老板及大股东忽视的问题如下:
一、财产混同
很多老板存在以下错误的认识:
(1)公司都是老板的,老板拿公司的钱或者花公司的钱很正常。但是这种行为极有可能造成本来应用于清偿公司债务的钱被老板消费掉了,造成公司没有足额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情况,所以为法律所禁止。
(2)将老板的个人开销计入公司可以避税。之所以存在这种行为是出于现实利益驱使而已。但是其违法性毋庸置疑。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财产要优先用来清偿公司的债务,还有剩余的,才归老板(股东)所有,法律叫剩余财产分配权。
以上两种情形在现实中比较常见,其错误的根源在于只看到了公司的利益归老板(股东)所有,而没有看到公司的利益还和公司的债权人有关。在法律上,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则股东或关联公司要对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无限责任。
二、对合同的法律属性重视不足
现实中,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
(1)因为客户是熟人或者老朋友,出于情面或者朋友之间的信任,认为合同只是走走形式,而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仔细推敲,也不会慎重考虑。
一旦发生纷争,双方针锋相对,没有朋友道义,更没有信任。同时,在双方无法协调的时候,白纸黑字的合同就成为证据,而情面、信任、侥幸等就变得苍白无力。在法律层面,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否则合同的约定就是法院判定输赢的主要依据,因此,在企业之间合作时,无论出于情面还是朋友道义,务必要对合同的这一法律属性给予足够的重视。
(2)抱着先签下合同,后面的事情不一定会发生,等发生了再处理的侥幸心理,放弃对可能造成麻烦情形的预防,造成不符合法律规定,意思不一致,出现歧义的现象,从造成较大的麻烦。这是由于拟定合同的公司或个人对法律不熟悉、语言表述不明晰、不准确所致。所以,重要的合同,务必要请律师审核,以确保约定合法合规、明晰准确。
三、业务款走私账
当今社会,业务款走私账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还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按正常交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票的买卖双方及对公走账的收付款双方是一致的,不仅留下了证据,而且初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有时就可以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
但走私帐,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与收款付款双方不一致且没有发票,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就很难证明买卖合同和收付款是对应和匹配的,从而为维护合同权利带来风险。因此,业务往来应该按规定走账,以避免可能的风险。
四、不及时终止、解除不能履行的合同
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一般老板会采取拖延时间的方法。拖延确实有时可以争取时间、促使客户让步,甚至最后不了了之,从而从中获益。但更多的是,拖延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还会增加企业损失,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大小可能与时间相关(如逾期一日,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超过一定时间,客户可以解除合同等);另一方面,拖延的时间越长,处理起来可能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当合同确定不能履行时,应及时终止或解除合同,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也是恪守信誉的一种表现。
五、轻率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日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朋友或熟人贷款需要担保人,常常会出现“这只是走一下程序,不会对你有什么影响”、“一定会按时还钱,肯定不会让朋友吃亏”等的说辞下,出于朋友之间的道义、友情、关系等在相关担保文件上签字盖章。然而一旦逾期还款,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就要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一定要谨慎对待对外提供担保的事情,包括股东或老板对公司提供担保——股东本来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轻率地对公司提供担保,可能使股东或老板对公司压上全部身家,进而丧失“有限责任”这个对股东或老板的保护墙。
六、公章管控松散
公章(包括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代表公司对权利义务的行使和认可,一旦盖章,就被视为是公司行为,公司要为此承担责任。
因此,要建立日常保管制度。公司印章采取分级保管的制度,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需要领取并保管。对于重要印章,一定要遵循保管人与使用人分离、盖章前要审核确认或批准、盖章登记留底等基本规定。
以上这几种情形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很常见。此外,大家都对春秋战国时期医术精湛的名医扁鹊治病救人的故事耳熟能详。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扁鹊答说:“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答说:“我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的人才知道。我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这个故事就很能说明事前预防、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性,可惜很多企业未能认识到,等到错误的决策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的办法。
因此,无论企业的规模有多大,公司老板或股东等等管理层人员,都要谨言慎行,出于考虑每个人的利益,慎重对待以上提出的各项风险。为公司确实需要企业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为公司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甚至可以说专业的法律人员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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