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浪子回头金不换。人生漫长,诱惑奇多,倘若不能做到意志坚定,恪守道德,难免误入歧途。然,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弃恶从善重新做人还能成为好同志。
黄某曾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7年8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所谓缓刑的执行,要在社区内进行,即社区矫正。
都什么样的人在社区服刑?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以下几种: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黄某属于第2种情形。
服刑期间,黄某做了一件大好事。
2018年8月10日早上,黄某和同事叶某吃完早餐,突然听到有人大声呼救。原来,一对母女不慎落水,正处于危险之中。黄某等二人不假思索,立马跳入河中救起了该对母女。在确认母女俩平安无事后,二人就悄悄离开了现场。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做好事不留名,很有些雷锋的风格。
黄某没觉得这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所以,既没有向别人宣扬,也没有向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天一早,黄某像往常一样去店里吃早餐,被寻找恩人的女孩父亲找到。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对于黄某二人的救命之恩,一家子甚是感谢,特意制作了一面印有“见义勇为恩重如山”的锦旗送到了他手中。
坏事传千里,好事不出门。黄某见义勇为的善举,还是半个多月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定期走访过程中才得知的。黄某无所谓,但司法所工作人员却不这么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属于应当认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第十八条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是,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也就是说,黄某舍己救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经审理,法院认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见义勇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其缓刑考验期一年。
犯罪应当接受惩罚,但如何救赎,则完全取决于自己的觉悟和修行。罪犯不是一生的标签,那只是人生一段本不该有的阅历,除了轨迹纠偏,最重要的,恐怕还在于唤醒人性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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