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服务好不好,不仅关乎房产价值,而且关乎居住体验。
花费大半辈子的积蓄,没准还得透支后半生的收入,好不容易买了一套房,并且从拿到新房钥匙的那一刻起,就开始缴纳价值不菲的物业费,如果小区物业服务不周,管理不善,造成垃圾不及时清理,草木不及时养护,车辆不有效管控,甚而时不时还有偷窃等治安案件发生导致业主安全感缺失,那住在这样的小区心里该有多憋屈啊?
继续缴纳物业费吧,心有不甘;不交吧,又担心小区环境变得更坏,更有甚者,自己还可能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那作为业主,又该如何应对不称职的物业呢?
湖南高院以案说法,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物业不到位,可以不交和少交物业费吗?法院判罚依据是?》为业主提供了对策。
案情如下:2016年下半年,茶陵县居民李某、钟某、彭某等6人先后入住该县县城某住宅小区,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此前,物业公司已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同时,还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进行了明确。
后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通过投票将物业公司解聘。期间,李某、钟某、彭某等6人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长时间未交物业费。2019年11月16日,物业公司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欠交的13个月物业费2188元,并支付违约金500元,随后对钟某、彭某等5人也提起了类似的民事诉讼。
物业认为自己提供了服务,业主理应缴费;业主认为服务太差,拒绝缴费。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大抵都是如此。那法院又是如何判决呢?
庭审中,业主李某等提交了小区内物业服务不完善的视频和照片,以及小区业主们联名签署的抗议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仅安排了3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对小区进行管理,且3人均无上岗证和健康证。在服务期间,物业公司未经相关业主同意承接外墙的广告,造成李某等5名业主的墙体受损。加上小区与附近一家幼儿园共用出入口,物业管理人员有时不在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导致高峰期道路堵塞。
综上,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很好地尽到物业管理及服务职责,但完成了一定的物业服务,李某等人不可以拒付所有的物业费。因此,一审判决李某酌情支付物业费1094元即欠费的一半,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钟某、彭某等5人物业费也实行“收费减半”。
对于业主而言,即使收费减半都不愿意,毕竟,物业就是一个摆设,所谓的服务不过是个由头,说白了他们什么都不做,全由着业主爱怎么做就怎么做。然,没想到的是,小区物业竟然认为判决不公,还上诉了。
它依法享有诉权,谁也不能剥夺。
不过,它的目的没有得逞,二审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毫无疑问,物业是在做业主的生意,即便自己真有资源或背景,至少也得做得像模像样,毕竟,业主花了真金白银,如果花了钱却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换做是谁,心里都不会舒畅。那针对不靠谱不作为的小区物业,业主该如何做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文章末尾,法官特别提醒业主,在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很好的履行物业管理及维护等职责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们平时应注意固定或保留证据,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关材料,法院才能视情况对是否减免物业费作出判定。
记住了,权利都是争取过来的,一味地埋怨和认命,不仅无济于事,而且客观上还会造成对物业懈怠渎职的放纵。
(注:文中引用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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