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女性残害最烈的当属缠小脚。本世纪初国内掀起天足运动,陕西举办过脚带会。民政厅长邓长耀命人下乡收取缠足脚带,悬挂数千条,痛批这个陋习。脚带在空中垂下,其中有血迹斑斑的,也有极臭没洗净的。
邓长耀上台演讲,恰遇几名大家闺秀走进会场,全是三寸金莲。邓长耀把她们劝上台来,一边讲解天足的好处,一边为她们解开脚带,台下掌声雷动。此时有人要察看他夫人是否放足了,邓长耀把夫人叫上台,让她翘其双脚,果然已放开。台下又是一片掌声。
邓长耀亲自写了一首《天足歌》:“大嫂脚大走路快,二嫂脚小摇摇摆。大嫂耕田又种菜,种得白菜挑上街;二嫂做不来,跪在河边洗脚带,臭得大家都走开。”并编了一段顺口溜:“放脚好,放脚好,大脚姑娘走路赛小跑。小脚姑娘走一步摇两摇,半天摇到门口桥,抱着小脚痛得哇哇叫。”
他还出台了强制措施,规定小于40岁的不放脚,罚大洋2块,小于20岁的不放脚罚5块,幼女不放脚罚10块。 继陕西之后,湖北、浙江、河南、江西、甘肃、河北等地都纷纷搞起天足运动,很多地方规定没缠足幼女不得再缠,已缠足40岁以下者强制放开,40岁以上者听其自愿,定婚的女性因为放足,其夫家以此为借口不娶,加倍处罚其夫家。
西安规定缠足者不得出入公共场所,烟台规定缠足者不得外出逛街,开封设立了天足警察,遇到缠足者可当街放开,漳州最严厉,路遇缠足者可当街“鞭足”。
为放开缠足还逼出过人命。洛阳成立了放足委员会,一名周姓官员下乡检查,在焦寨李姓人家发现一名少女双足尖尖,周某强令脱袜检验,露出缠足白布,于是处以15块大洋罚金。少女视为奇耻大辱,乘人不备投井自杀。
小脚一双,眼泪一缸。当时的《申报》刊登过缠足女性的回忆文章:玉琴7岁缠足,其母取长十尺宽二寸裹脚布“将四趾压入足心。紧捏多时,用裹布层层缚之,缚毕线缝”。玉琴回忆缠后“一触地面,小趾与鞋帮接触处疼痛不已。当晚上炕,母不令脱鞋……辗转不能成寐,双足痛如火烧”。
三四天后解开重缠裹紧,数月后“除大趾外小趾压成扁平,内足心微斜,各趾缝中先觉湿痒,继则溃烂”,因缠时玉琴挣扎,导致“足尖上扬,母称脚样不佳,脱去花鞋,脚布因沾脓血,急切不能解下,每以油润,久之方松”。
为保证脚样“优美”,解去缠布“脓血淋漓,母以棉花拭之,称脚肉化脓,脚样方能瘦小。又以脚布至足尖时常松弛,致大趾特肥,遂另用一小布条专束大趾,扳之上翘,用线密缝如新月。所着之鞋每半月更换一次,一次较一次约小一二分。吾欲坐炕休息,母必驱至院中,扶杖走动,称这样始能小也……夏日有脓血,常发恶味,每晚烧痛如炙,其苦难言。冬日血脉不畅,较他处更冻,每与热炕接触,一受温气,既痛且痒……如是二年已就范,长三寸……趾甲压如薄纸,深嵌肉中,修剪甚费周折。足心一沟,裂如刀割,痒不可搔,痛不可摩“。
在天足运动中,王琴在外人劝说下放开双足,但是脚骨已断,痛苦异常,只好重新缠上。不过不再穿小脚,改为平底圆头鞋,里面填充上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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