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男子脚踹打工妹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大众热议。
三度先梳理一下事件的起因:被打的打工妹叫刘女士,在两年前租了打人者的房子,开了一家美容院。
按说双方的关系,就算不融洽,也不至剑拔弩张,要不也不能租上两年。
近些天来,租房的马桶坏了。房东女主人(也就是打人者的妻子),找人维修,价格商量下来大约80块,可因当时没有配件作罢。
房东随即给刘女士打电话,询问维修费该谁承担?刘女士表示,按照以前的租房经验,应当由房东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情况估计没有明细的写进合同,明确日后维修责任方(所以,今后租房的朋友,切记将租赁合同写清楚。)
咱们言归正传,经妻子诉说的丈夫,当即火冒三丈,赶到自己出租的房子,让刘女士赶紧收了东西走人,租金也不会退还。
试想刘女士连80块都舍不得掏,怎么舍得偌大一笔租金?那自然不干,于是据理力争。
古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可这位丈夫,不仅动口,还动起手来,一脚就将刘女士踹倒在地。
据当事人刘女士的原话,对方当时扬言:打你是因为你惹我媳妇生气,不打你打谁?打你也是白打,也不打听我是谁?
可怜的刘女士,在身体伤害和精神恫吓的双重摧残下,情绪很不稳定。
据刘女士的家属表示:刘女士挨打之后,大受刺激,精神已经失常,一听有人说话,就浑身颤抖。
事情经媒体报道后,当地警方通报:根据治安管理条例,依法对张某鹏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处罚。
这里,三度先给大伙普及一下,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另第二十五条规定,滥用职权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从这条规定,可以得出:张某鹏殴打女租客,但未立刑事案件,也就不会被判处刑罚,自然不能按照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开除处分,仍然可以保留公职。
张某鹏殴打女租客刘女士,那是纯属个人恩怨,不涉及个人职权,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罚措施,也就无从适用。
相比刘女士受到的侵害,三度更关心的是:一个知法犯法的法盲,如果容忍继续留任,公众日后如何信任其执法呢?
如果让一个知法犯法的法盲,继续留任的话,从根本上来说,会不会造成公信力的流失呢?
三度将继续关注此事,希望有关部门,能从长远出发,全盘考虑,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因为这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刘女士,今后会不会情绪不稳定,精神失常,害怕到一说话就颤抖。
(这里是三度说事,我是三度,你们关心的,就是我关注的,欢迎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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