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4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王某某在担任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通过他人帮助,使该项目管理公司中标某大楼建筑主体工程,后又三次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等建筑承包商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建筑承包商贿赂人民币94.1万元据为己有并使用。
庭审过程中,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收受相关人贿赂的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二、其是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为黄某等人提供的咨询和指导;三、没有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四、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积极配合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五、积极主动清退全部涉案赃款,综上,希望对其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招标、评标过程活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告人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其提出的有立功表现的辩解,经审查,其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没有为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不以该利益的非法性为前提,更不能以被告人没有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就否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且全部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均予采纳。
综上,本院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后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以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二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在一审庭审中,王某某当庭表示不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请求对其免予处罚,一审判决后又就量刑问题提出上诉,请求二审对其免予处罚,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证明其并不“认罚”,所以其提出的上诉和辩护理由是不成立的。这也是本案维持原判的理由。
所以,被告人,你真的认罪认罚了吗?套用一句当下的流行语,我不要你认为,我要法律认为。
责任编辑:吴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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