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自: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判。在缺席开庭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等起诉状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向该公告传唤的当事人送达变更后的起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076号
朱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朱某于一审庭审前变更了本案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并未将变更后的起诉状送达给国某公司,未保障国某公司的诉讼权利。(其他略)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原一审判决已写明,国某公司经该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原审未将朱某变更后的起诉状送达给国某公司并无不当。(其他略)
综上,朱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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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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