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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涌精研】疫期居家办公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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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来,全国上下团结一心,共度时艰,疫情防控工作总体上取得了喜人成就。在各地政府及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大多数企业均已复工,但仍有少数企业依旧采取居家办公或者弹性办公的工作方式。那么,在疫情爆发特殊时期的居家工作制下,若出现居家办公状态下工伤工亡,事关每位员工的切身利益。

鑫涌律师提醒您,居家办公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并不一定属于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鑫涌律师提示

首先,是对于工伤工亡的认定,大体上可分为两种情况。

居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一般不应算作工伤。企业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目的就是响应政府号召、积极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对于企业来说,它的防控责任和措施已经到位。鑫涌律师认为居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难以认定是“工作原因”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应按患病处理。

居家办公期间“过劳伤”、“过劳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员工此时是居家状态,不是工作场所,但是受伤是由于工作导致,并且和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当然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过劳死”来说,根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其次,是有关于工伤工亡的补偿和维权问题。

工伤工亡的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住院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院康复期间的护理费、医疗期工资、工伤康复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费用、伤残鉴定费。前述赔偿项目,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全部由单位承担。

如果发生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由社保部门同意的,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怠于履行义务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发生的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文系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原创,转发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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