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足区一女子恋爱期间接受男友25万余元用于购房首付等开支,同居期间她怀孕并做了人流。哪知苦恋4年后,两人分手。后来,男友要求她返还这笔钱遭拒。日前,重庆大足区法院判决该女子返还对方15万元。
2015年,重庆大足区男子王吉与李笑(均系化名)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两人恋爱期间,李笑于2016年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中首付款8万余元由王吉出资,余款由李笑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两人同居期间,李笑怀孕并做了人流手术。2019年3月,双方分手。
经查明,2015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王吉通过其银行卡分17次向李笑的银行卡共计转入17.31万元。
分手后,王吉要求李笑返还自己的这些钱,遭到拒绝,遂起诉到大足区法院。
王吉认为,他为了与李笑结婚才出资购房及转款,现双方未登记结婚,要求她返还同居期间出资的购房首付8万元及银行转款17.31万元。
李笑则称,王吉给她的所有费用均系他自愿赠予其购物及生活开支和手术费用等,应驳回王吉的全部诉讼请求。
大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吉请求权的基础是要求被告李笑返还婚约财产,且李笑亦认可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王吉系基于恋爱和为将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而向李笑转款,现既然双方并未结婚且已终止恋爱关系,则王吉要求李笑返还案涉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李笑应返还王吉为她缴纳的购房首付款8万元及接受王吉的大额钱财。
鉴于双方当事人在恋爱期间曾共同生活消费及李笑曾怀孕并进行人流手术等事实,需产生一定费用,故法院酌定在王吉通过银行转账给李笑笑的17.31万元中,由李笑返还给王吉7万元。综上,遂判决由李笑返还王大吉共计15万元。
宣判后,李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驳回了她的上诉,维持原判。(杨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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