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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专家费如何处理税负最低?不光是个税,还有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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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经常会发生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项目立项、采购招标、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进行专业指导培训并支付一定金额合理费用的事项,实操中大家关注的目标通常聚焦在支付费用金额的合理性,很少会关注如何使用财税筹划方法来保证支付合规,税负边际效益最大化。

如何结合税收规定合理地进行处理。我们看例子:

例: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6%,适用的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企业所得税率25%。2020年2月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拟聘请专家A给参训人员传授冠状病毒防疫知识,按照培训协议需支付专家授课费10300元,该专家未办理税务登记。

通常我们会遇到以下三种处理方式的建议:

方案一:由A自己申请代开培训费发票,并报销其承担的税费。

A持个人身份证,培训合同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现场缴纳如下税金:

l 增值税:10300÷(1+3%)×3%=300(元);

l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0×(7%+3%+2%)=36(元)。

l 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10000×0.3‰=3(元)。

l 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见附1),故甲公司支付专家授课费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

l 累计税费支出为:1939元。

甲公司员工凭代开的发票及税收完税证明,向甲公司财务部门申请报销11939该金额直接报销支付给授课人。

风险分析1:税款及附加费用总计1639元不允许税前抵扣,根据规定(见附2)甲公司所聘请专家申请代开发票,所发生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均为专家个人提供劳务所产生的纳税义务,系与甲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支付了1639元跟企业带来的总机会成本是1639/(1-25%)=2185元。

方案二:由企业员工去申请代开,并报销其承担的税费

甲公司员工为了不麻烦A专家,以个人名义去税务局申请代开了授课费发票,向财务部门申请报销11939元后甲公司员工支付给A10300元。

风险分析1:税款及附加费用总计1639元同样不允许税前抵扣。

风险分析2:根据规定(附3)取得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发票,甲公司不得在税前扣除。甲公司培训合同是聘请专家授课,取得本企业员工申请代开的劳务费发票,与授课支出没有关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方案三:直接凭专家A的收款收据入账

甲公司财务部门自制收款收据支付A授课费10300元,收款凭证载明A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风险分析:不得税前抵扣,根据规定(附4)甲公司聘请A授课并按次结算金额10300元,已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应取得由专家申请代开劳务费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要点总结:

1.谁提供劳务,谁提供凭证。根据规定(附4)对企业接受劳务,应由提供劳务的个人提供合法凭证。

2.依法预扣预缴个税。公转私付款时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业务性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以他人名义代开发票,将得不偿失。如前述分析,取得不是授课人本人申请代开的发票,对企业而言,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代开的个人而言,根据规定(附件6、7)以自己名义代开一定会占用了代开个人的减除费用额度,存在补税的可能。

4.注册经营主体,合作共赢。

企业可提醒个人劳务提供方A选择灵活用工服务平台设立临时经营主体,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规定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以下减免增值税的政策。

5. 合同控税,合理协商,依法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与个人劳务提供方可优先约定以含税劳务收入作为商务签约的基础,并事先了解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对代开发票事项的具体规定。

附相关法规规定: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附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附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附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附5:《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同时,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所得时,应按规定预扣预缴个税,避免出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风险,即,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附6:《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附7:《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附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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