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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那些突然卖起口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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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疫情严重的当下,抗疫工作如火如荼的进行的同时,有一批不法商家正在利用目前形势下,全民对口罩这个平日里不起眼的保护用品的需要,干起了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违法行为。

购买的假冒伪劣口罩不仅对卫生防护没有作用且传播了细菌和病毒,更有恶劣至极的商家收购待回收的劳保用品中的二手口罩晒干包装后重新进行售卖的行为。

这种行为和做法不仅违背商业道德还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在如今全民战疫的时间点上,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人,将如何受到法律的制裁呢?

01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不法商家,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所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然后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吊销营业执照;如果触犯刑法的移交刑事部门处理。

02

刑事处罚

在疫情期间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全民抗疫的物资储备,生产假冒伪劣口罩的商家还将收到更加严峻的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3年非典期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和销售伪劣口罩的厂家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或者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刑事处罚。

刑法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有两处对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区别在于生产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的标准,那么口罩是否符合法定的医疗器械呢?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服在2003年5月15日也就是非典时期以后被列为了第二类医疗器械。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厂商应当在国内经过生产许可,经营者应当经过备案

所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不法商家同时触犯了刑法的普通规定和特殊规定,对其应当按照两罪中处罚重的罪名从重处罚。

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从重处罚,处罚的幅度最高可以达到无期徒刑

律师建议:

经过2003年非典流行期后,国家不仅在风险预警、防疫调控的作为力度上大大增加,在法律规定上也有了更周全的规定,奉劝目前仍在进行违法生产销售假冒劣质口罩的不法商家,大发国难财的行为不仅会收到道德的谴责,并且会受到严重的法律制裁。

03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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