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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达视角丨谈谈人社部8号文有关问题的实践操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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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文《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

复工以来,很多顾问单位、朋友来电咨询具体操作,笔者根据工作安排陆续对相关问题的实践操作提出参考方案。

谈8号文的具体操作要充分理解前言,即该意见出台的背景和目的,具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所有8号文内容的适用及具体操作都应该紧紧围绕这四个方面开展。

今天主要围绕第三条第四内容,即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8号文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律师解析与建议:

一、适用对象范围有限

本条适用范围限于“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简言之:大前提是受疫情影响而非其他原因;小前提是已经用完各类休假,如年休假、单位自设福利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期;条件是“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也就是说具备在家办公条件而单位也认可或安排工作由员工在家办公的不能适用本条款。

二、何谓“停工停产”?

因为疫情让“停工停产”这个词突然点击率爆棚,但法律层面的认定和适用是有条件的,不是用人单位一句话就轻易认定的。

企业停产停工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任务不足而非因劳动者本人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经营严重困难,导致企业无法安排员工进行有效生产,企业单方面决定暂时中止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不能按正常工作制度提供劳动的情形。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停工停产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裁员而不支付或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采用所谓“停工停产”让员工无限期放假的方式变相裁员。

为了遏制这些企业恶意停工停产,纵观司法实践,企业主张停工停产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企业停产停工必须是善意的,确实是因为企业自身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为员工安排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而停产停工。这就要求企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企业经营严重困难的证据,以备行政审查或司法审查。

2、企业停产停工后有恢复经营能力的可能性,能在一定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这部分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应证据,用以佐证企业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有恢复经营的可能性,区别于一些企业恶意无限期放假。

3、企业停产停工期间仍然有能力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介于企业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和恢复经营能力的一个最低的考核目标,也是停工停产企业容易忽视的问题。

确实符合停工停产条件的,可以适用相关规定为员工发放生活费。但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企业是恶意停产停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不可逾越的协商程序

对于出现符合前提条件的企业和员工,企业决定停工停产的,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应当同员工进行充分协商,并保留协商过程的相关证据。

四、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本条款是指疫情期间出现本条的企业和员工,可以“参照”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详见如下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简言之:

1、在企业停工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指第一个月内),员工工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标准发放。

2、从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起,如果企业仍然处于停工状态的,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区别处理:

(1)劳动者在此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如居家办公),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标准(实发到手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金额可协商确定。

(2)劳动者在此期间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如生产类、餐饮类企业,不到公司是无法开展具体工作的),应当向员工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自2019年7月1日将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2200元,结合上述规定,停工停产期间第一个支付周期正常发放工资,第二个周期开始,如果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不得少于2200元/月,如未提供正常劳动,生活费不得少于1540元/月。

截止到本文发出时,估计大多数企业能休的假期都休的差不多了,未来建议参照本条规定,结合本企业不同员工、不同岗位设置不同用工管理方案,有的放矢,既充分保障企业稳定过渡,又确保员工合法权益,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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