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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达视角丨谈谈人社部8号文有关问题的实践操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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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文《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

复工以来,很多顾问单位、朋友来电咨询具体操作,笔者根据工作安排陆续对相关问题的实践操作提出参考方案。

谈8号文的具体操作要充分理解前言,即该意见出台的背景和目的,具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所有8号文内容的适用及具体操作都应该紧紧围绕这四个方面开展。

今天主要围绕第二条第三项内容,即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一、本款第一部分是针对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将员工退回用人单位的规定。

8号文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问题来了:哪些隔离措施适用于本款呢?很多存在采取封路等措施不许进出村子属于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吗?

1、关于隔离问题

国家卫健委会2020年1号公告通知:将新型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没有新型肺炎的突袭,可能很多人都没有关注到《传染病防治法》这部法律,笔者亦如是,现学现卖,供各位参考。

一起看看本法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四十一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从上述规定中汇总依法可以采取隔离措施的单位有: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被采取隔离措施的对象为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及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

2、关于政府采取紧急措施问题

政府是指国家进行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实际上是国家代理组织和官吏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 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中国的政府分为五个级别:中央、省级、地级、县级、乡级。(政府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详见《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在此不作赘述。)

如前所述,某村村委会发出“疫情期间不得出入”的决定显然不属于“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若某员工因此无法返京工作,建议疫情结束后及时通过村委会申请乡镇一级政府出具证明,确认村委会发出的通知乡镇政府是批准、认可或知晓的,否则一旦面临劳动争议纠纷,如何认定还有待商榷。

二、本款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复工企业复工后的保障措施及员工返岗后的具体用工管理提出指导意见。

8号文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1、“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结合上下文分析应属于需要到企业所在地到岗工作的企业,如生产企业,既要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又要充分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所以要求复工企业要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生产的同时切实维护员工的健康、生命安全,防控新型肺炎传播和感染。

2、动员和劝导员工及时返岗。对复工企业员工返岗工作的指导意见是“动员”和“劝导”,而非强制,强调复工企业的主动性、合理性、情理性。这就要求拟复工的企业在正式复工前要按照顺序先做动员工作,动员工作无效的继续做劝导工作,并且要留存动员和劝导的工作痕迹、相应证据。

3、对于个别或部分员工,经过动员、劝导均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处理。前提是用人单位确实主动进行了动员、劝导工作并保留了相应证据,员工没有正当理由明确拒绝返岗或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同约定等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调岗、扣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企业处理这类员工时一定要依法、合规、有证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慎重处理,必要时咨询常年法律顾问。

4、针对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强调要依法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这里指的主要是经济性裁员,上次的文章中已有论述,请有需要的朋友参考流程图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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