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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板纸箱厂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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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必须提供口罩吗?不提供,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答:《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准备些口罩。

2. 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算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

3. 员工因疫情严重无法返工或者单位出于安全考虑决定推迟复工时间,单位该如何安排?

答: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如遇员工因疫情严重无法返工或者单位出于安全考虑决定推迟复工时间,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倡导、引导或建议员工按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事假/病假/待岗/优先休假、事后补班/在家办公等假期安排处理,假期中仅年休假及倒休部分系单位可以单方安排的假期,对于事假、病假、待岗、补班等措施,单位适用的前提系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单位的要求,且单位可能面临员工依据“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被迫解除。同时,对于协商一致的员工,单位需注意保留好与员工协商一致的相关证据,例如微信、电话、邮件沟通记录原件,避免因证据留存不足产生纠纷时,单位陷入被动。

4. 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 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5. 延长假期期间,企业可以强制复工吗?

答:不可以(特殊行业除外)。延迟复工系地方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据《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进一步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要求复工,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答:可以。防疫期属于特殊时期,除非特殊情形,企业擅自复工,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除非岗位的特殊需要,不需提前到岗复工。

7. 企业能否与被隔离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答:对于因疫情被隔离的员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8.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员工,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

答: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所以,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的医疗费。

9. 企业因疫情而影响生产经营时,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

答: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而诱发的肺炎等疾病防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企业与劳动者等各方共同面对、承受,此必然会影响到劳资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履行协商一致,在企业生存和劳动者劳动权益之间求取平衡,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共存、共赢。企业与员工于此当下更应注重沟通与对话,通过如下方式达成共识:

(1)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形式充分调动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平台的作用,以求同存异;

(2)企业与员工的个体协商;

(3)企业与企业工会之间集体协商并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10. 用人单位为了安全考虑可以拒绝员工返岗复工吗?

答:可以与员工协商请年假、事假、协商待岗,劳动关系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

11. 员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能否做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我们理解,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被隔离、 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

此时,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者积极与企业协商解除;员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提醒员工及时请假,同时给予员工申辩和说明的机会,企业可以根据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我们不建议直接给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2. 已经给员工发了offer明确了报到时间,现在通知不予录用了,是否有风险?

答:企业有被要求赔偿的风险。用人单位如果仅仅因为疫情防控取消录用,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可以与录用员工协商变更入职日期,或给予适当补偿取消录用。

13. 如果在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何处理?

答:应当顺延。如果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企业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

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给员工发送《关于顺延劳动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终止的问题。

14.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15.员工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复检,确保万无一失?

答:不能。可以安排员工加班调休、年休假及企业其他福利假期,亦可通过安排车辆、出资等引导员工配合复查。

16.企业怀疑员工有传染病,应该怎么应对?

答:即刻联络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7.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过传染病的员工返岗工作吗?

答:经确诊无风险的,无权拒绝返回工作岗位。经治疗后或隔离以后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员工返回工作。当然,企业亦可选择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通过各渠道明确禁止特殊员工(通过公司已事先掌握的员工的户籍、家庭住址情况)未经许可返岗工作,如通过邮件、短信、书面等方式明确通知禁止14天以内有湖北接触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员工返岗工作,重申劳动纪律。相关人员经确诊安全,获公司审批后方可返岗工作。

18. 根据政府的安排,企业需要完成生产任务,会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吗?

答:不会。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 企业根据政府的安排,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有人不愿意加班,可以做违纪处理吗?

答:可以给予违纪处理。有《劳动法》第42条规定相关情形的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不受到加班自愿的限制。

20. 员工主动到去做志愿者,企业是否应当批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21. 员工以担心传染病,不愿意出差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防控措施,在政府解除有关防控措施之后,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正常工作安排。反之,企业可以根据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

22. 员工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应对?

答:我们建议给予员工心理安抚、疏导、帮助,消除员工的恐慌心理,有条件的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亦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员工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不辞而别的,建议及时通知员工返岗,同时可以按照制度给予处理。

23. 员工要求企业每天进行消毒是否合理?

答: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部门要求进行消毒作业。

24. 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

答:计算在医疗期内。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

25. 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或者被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如果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可以视情节轻重主张平等就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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