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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相关法律风险注意事项(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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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突发疫情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社会经济生活同样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疫情当前,为客户提前预防灾后的损失和纠纷,特为贵公司做如下风险提示:

一、关于合同履行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已经有了政府的明确强行性通知,春节假期也随之延长(延长至 2020年2月2日),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是一种传染性疾病。

2.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为疫情免责?

答:疫情已经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论。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另外,以金钱给付为主要责任的债务迟延履行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

3.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答: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4.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暂时不能履行。

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以及目的,在此种疫情下,各份合同所处情况不同。其次,不能履行的类型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5.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租赁合同为例,如果企业作为承租方受到疫情或者不得提前复工的影响,很长时间不能开业,给其造成了较大损失。疫情不能预测,也无法避免,继续履行合同,让损失完全由承租方负担有违公平。

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援用公平原则具有较大的诉讼成本。应当首先看《租赁合同》,合同中如果对出现不可抗力减免租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承租方可以先依据“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本次疫情对商家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租户可以根据影响力的大小,与业主协商部分或全部减免租金。当然,最终是否减免,或减免多少,还需双方协商确定,但并不代表租金一定要减免。

商家还可以以情势变更,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这里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影响之外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6.企业无法向下家供货,所以不想继续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但是采购合同早已签订,现在能否直接通知供应商,由于疫情原因造成“不可抗力”,不再采购原材料也不承担违约金?

答: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企业此前已经签署的合同能否因此解除、不再履行,还要具体评估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都有哪些,是不是完全因疫情造成,是否确实到了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程度。

如果合同双方对此认识不同,无法协商一致,在诉讼或仲裁中还要看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能否充分举证证明。因此建议企业在做出通知中止、解除合同这些重要决定之前,慎重考虑客观因素的影响,避免草率行动构成违约。

7.企业情况与问题6 相反,发现上游供应商企业可能因为疫情无法供货了,应当如何处置?

答:第一步:首先采用书面《问询函》的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上游企业了解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步:如果发现上游供应商的正常生产确实受到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可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向上游企业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同时,将此情况告知下游客户,并做好客户沟通协调工作。

第三步:解除合同的同时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就先期合同履行中的收货交付、付款对账等问题达成《商业备忘录》,便于后期工作开展。

8.生产防疫产品相关的包装工厂由于响应政府要求,优先生产防疫产品包装,导致向其他普通采购方的供货订单无法如期交货,工厂及采购方能否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订金是否要返还给采购方?

答:工厂可与采购方协商延期交货时间,如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则变更交货时间;如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则可协商解除合同。如采购方的合同目的因延期交货而无法实现,则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工厂尚未就采购方的订单进行准备,亦未产生费用,则订金应当全部退还。如工厂已为采购方订单花费费用,则该部分费用应由双方分担,可从订金中扣减,将剩余的部分返还给采购方。

9.运输企业收取运费进行货物运输,遇到疫情导致高速关闭,走其他道路绕路,花费时间长且增加了高额的油费,导致运输成本超过了运费,运输企业能否要求货物托运方追加运费?

答:可以。由于疫情的原因,签订合同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运输成本超出运费,对于运输企业而言,不仅没有利益甚至亏损。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对运输企业显失公平,其有权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10.包装公司涉外订单,计划春节后生产并向国外客户交货。疫情来临,该生产厂家无法如期开工,公司无法按期发运货物给国外客户,外贸公司可以向国外客户要求顺延交货期限,且不被处罚违约金吗?

答:可以。由于疫情影响,导致涉外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且延期交货完全系由疫情导致,故外贸公司可免除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在具体主张时,外贸公司可以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的线上认证平台,开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或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但必须根据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11.疫情期间物资供应紧张,企业产品/服务能够随意涨价吗,应当如何定价?

答:我们建议:在疫情期间生产企业不得肆意涨价,哄抬物价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嫌犯罪。

对于如何定价问题,各地情况不一,可以参考各省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作出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债务、应收账款类

12.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银行短期贷款马上到期,应当如何处置?

答:企业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实际情况,提供有效资产证明、待履行合同等证明材料,争取获得金融机构绿色通道服务,协商短期贷款还款期限或者续贷,减轻还款压力。

相关依据:银保监办发〔2020〕10号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3.受到疫情影响,企业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如何处理?

答:受到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三角债压力,应收款管理在企业经营中将成为较为重要的环节。

首先要评估下游企业的资信和未来履约能力的改善,如果是具备较强抗风险能力的企业,可以接受延期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承兑付款等形式。如果是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企业且账款难以收回,旧账可以采取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提供担保等形式处理,新业务需要现款现货。对于风险已经比较高的企业,需要终止合作,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清收处理。

具体流程:

(1)确定合理的收账程序,催收账款的程序一般为:信函通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诉诸法律,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如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则不必起诉:诉讼费用超过债务求偿额;客户抵押品折现可冲销债务;客户的债款额不大,起诉可能使企业运行受到损害;起诉后收回账款的可能性有限。

(2)确定合理的讨债方法。若客户确实遇到暂时的困难,经努力可东山再起,企业帮助其渡过难关,以便收回账款,一般做法为进行应收账款债权重整:接受欠款户按市价以低于债务额的非货币性资产予以抵偿;修改债务条件,延长付款期,甚至减少本金,激励其还款;在共同经济利益驱动下,将债权转变为对用户的“长期投资”,协助启动亏损企业,达到收回款项的目的。如客户已达到破产界限的情况,则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以期在破产清算时得到部分清偿。

14.受疫情影响,企业营业收入锐减导致企业负债率上升,应如何应对?

答:因疫情影响,可能会导致企业营业收入下降。受较大影响的企业要充分评估行业影响,即此次冲击并非针对某几家企业,而是针对整个行业,今年许多行业的三角债会明显增加,所以需要谋求行业内的新模式。

比如加大线上运营投入,直接面对 C 端;加速资金回流,控制好自身现金流;与债权方进行主动沟通,延长账期;与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联盟;与债权人达成债转股协议,互相持股,加强合作紧密程度,降低企业负债率。

15.企业已有欠债或融资,但受疫情影响可能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如何处理?

答:梳理并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提出切实可行的清算方案,取得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充分谅解。做好企业与个人资产的风险隔离,避免创业失败,倾家荡产。如果企业具备一定的优势,仅仅因为现金流问题无法经营,可以考虑寻求行业内较大企业或者国企的收购,维持企业的生存。

三、劳动用工类

16.员工因疫情未能返浙复工,如武汉地区交通限制等,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浙江省】:

答:(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员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延后复工期间(即2月3日至2月9日24时),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在此期间上班的人员应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3)若员工于2020年2月10日起仍因疫情无法返浙复工的,则企业可以优先考 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若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17.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应该怎么发?

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鉴于本次病毒引起的肺炎已经被列为乙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18.企业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权?

答:企业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19.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可以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

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根据各地政府的通知规定,企业同样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0.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21.假期结束,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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