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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达视角丨疫情之下,不给减房租的房东不是好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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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多家地产集团宣布将对租户减免房租或免物业费,有些身处一二线城市的个人房东,或主动或应租客要求,开始给其租客减免一个月左右的租金,与租客共渡难关,“中国好房东”的文章开始大量刷屏。然而这也惹恼了一些房东,他们认为自己免了租客的租金,银行的贷款怎么办?有谁为他们考虑过?自己不应该被道德绑架,网络上房东和租客甚至一度爆发骂战。那么面对当前严峻的疫情,住宅类房屋(今天讨论的范围)的租客能否要求租金减免?

租金减免的初步分析

支持论者(占大多数):构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依“公平原则”应予减免,并拿出SARS引发的相关个案佐证。

反对论者:属于商业风险,房屋还是由租客实际占用,出租方无法使用或通过使用获得收益,减租于法无据。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的激烈碰撞除了房东和租客的角色对立、利益冲突外,更多的是公众对《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在适用上的断章取义,对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和租客的权利义务认识错位。

首先,我们来看不可抗力,我国《合同法》第17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同时还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法律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不可抗力免责应当具备两项条件:一是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二是不能履行合同是因为该事件的发生,且两者互为因果、缺一不可。诚然,新冠肺炎疫情确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难以克服,从这个角度来讲称之为不可抗力一点都不为过,但这绝不意味着只要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就可以当然地免除或部分免除所有合同的责任。主张不可抗力免责还必须同时具备另一个法定条件——不能履行合同,即,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构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仅有不可抗力事件是不足以产生免责后果的。同时,结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在非金钱债务中设置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责任,而在金钱债务中并未作相应规定,由此可推断:金钱债务不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而言,租客的义务是单纯的付款义务,租金债务属于典型的金钱债务,自然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规则。根据目前手机支付、网上支付的便捷程度看,只要有一部手机即可完成转账支付,并不存在因疫情而付款不能,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其次,“情势变更”又是否站得住脚呢?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情势变更必须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有出现这两种情形才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而“疫情之下”房东和租客的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既没有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房东也没有因此获取比既往更多的巨大利益,更不至于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最后,我们来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既要考虑租客,也要考虑到房东,如果单纯考虑租客没有收入而减租,忽略了房东也有可能要还贷,这样“公平”了租客,不公平了房东,恰恰不符合公平原则。

疫情确实影响了租客,但也确实不能导致租金支付不能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确实影响到了租客和房东正常的生产、生活,但与住宅类型的房租租赁合同履行并无直接关系。房东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予租客占有使用,而租客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金。至于租客如何使用(前提是不能违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房东无权干预。原因很简单,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而非生产联营合同,不存在共同经营、共同管理,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没有共享的收益就不会有共担的风险。这应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结语

疫情是一个客观情况。但疫情导致的,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还是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发生问题,这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前者属于不可抗力,是合法的抗辩理由;而后者说白了就是没钱了,没有能力履行,这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减免租金是情分,不减是本分。每个房东情况不同,财力有厚薄。对于那些慷慨减免租金的房东,大家可以不吝惜对他们的赞美,但是不能对所有的房东搞道德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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