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020年2月1日,南明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报警,在辖区某高级购物广场发生纠纷。接警后,网格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原来,前来购物的杨阿姨心存侥幸,进入商场不佩戴口罩,违反该市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且拒绝接受商场提供的免费口罩,并对上前劝导的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引起该商场人流大量聚集,扰乱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之规定,该公安分局对违法行为人杨某作出了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
鑫涌律师提示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居民前往公共场所,被要求佩戴口罩,属于政府处置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的民众容忍义务范畴。每位居民都应该清晰地认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对自己负责,对祖国和同胞负责。如果非但不戴口罩,甚至与劝阻者发生肢体冲突,最终被依法处罚。
那么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有哪些防控措施公众必须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上述法律法规中,对于政府处置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的民众配合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征用的容忍义务,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财产损失的容忍义务:如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等;
3、人员调集的容忍义务: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财物等;
4、疏散、隔离、封锁的容忍义务: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5、人身活动范围限制的容忍义务: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
(本文系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原创,以上内容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编撰,后期如有变动则需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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