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涌律师提示
一、操作方法
(一)第1步:准备材料
1. 申办“不可抗力”证明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各地方的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中国贸促会1月26日起对对认证平台进行改造,新增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在线申请功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登录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平台(https://www.rzccpit.com/titleCertificate.html)申办证明。
2. 整理相关证明材料
如未能申领到“不可抗力”证明的企业,则需整理其他相关证明资料,例如政府下发的强制性规定、疫期通知、公告等。
(二)第2步:函件撰写
函件三要素:
1. 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描述,并附上相关证明。简单描述疫情发生的时间、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疫情防控要求的通知、延期复工的通知,以及跟生产相关的员工因小区村镇封闭管理、道路封闭等原因 出现返工困难的情况。
2. 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复工恢复生产或提供服务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直接原因。
3. 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明确合同各方均有义务采取具体的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
注意:此函件必须采用相应格式,本指引尾部附有两种格式的通用模板。
(三)第3步:签章寄送
有效送达的步骤:
1. 将告知函打印一式多份,加盖公章,通过邮政快递寄给对方,留存至少一份;
2. 快递单上文件名称处务必注明“某某合同《不可抗力告知函》”;
3. 对象要准确,收件人与送达地址,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与联系人寄送快递;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照对方的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寄送快递,收件人为其法定代表人;
4. 邮寄底单请妥善留存,并且在邮件送达后及时在 快递官方网站上查询送达情况并打印出来,与自行留存的那份《不可抗力告知函》、邮寄底单作为书面证据妥善保存。
注意:如书面无法送达,在获得律师的指导后也可以通过网络邮件、微信应用、公正等方式送达。
(四)注意事项
1. 要及时通知:
对于拟以不可抗力提出履约抗辩的当事人,有义务对不可抗力情况向相对方进行通知。一般要求通知疫情的发生以及疫情对合同可能的影响等情况。如果因疫情,提出履约抗辩的当事人还有些具体且有针对性的阻却履约事由,比如其生产工厂因是疫情传染的重点区域而关停整顿,或相关自然人因疑似感染被要求隔离等,也需要在发生后及时通知相对方。
2. 要提供证明:
我们理解,本条款中的“提供证明”一般是指对于“不可抗力”发生提供证明(主要为官方文件或其他权威性及证明力高的材料)并向对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具体情况。
二、法律后果
(一)未送达
很难就相对方未能及时减损导致的扩大损失免责。
原因:
法律规定通知义务的核心目的是给相对方采取减损措施的机会,防止损失扩大。如果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未能有效送达
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即可能败诉或赔偿更多损失。
原因:
我国法律对于通知采用“送达主义”,即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这就要求发送方对接收方是否已收到通知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诉讼实务中又因如下种种原因导致送达通知的举证困难:
(1)合同签署人使用假地址、假身份证,根本找不到其住址或工作单位。相关书面文件送达时,才发现查无此人,导致无法送达。
(2)受送达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谎称在外出差,没办法签收,单位其他人员以不是负责人或未经授权为由拒绝或不敢签收文件。
法人异地经营,难以找到其真实地址,法人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因其多数情况下名存实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落不明,导致相关解除合同或其他文件无法送达。
固定证据是法律专业行为,企业不容易掌握,当事人将通知送达后因未能获取和保存相关证据导致诉讼时举证不能。
三、您必须知晓的法律概念
(一)新冠肺炎(NCP)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吗?
属于。
尽管国家尚未出台法律 针对“新冠肺炎事件”进行正式的定性,但是从 山西省市监局、中国旅行社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已经将本此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来看,此次疫情可参照03年的非典,因疫情合同履行不能的企业可以通过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进行救济。
(二)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抗辩可以免除哪些责任?
若能成功抗辩不可抗力免责,则在因不可抗力直接导致的不能履约的范畴内意味着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基于我国《合同法》被免除的违约责任可能有:
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价)、赔偿违约损失(包括支付违约金、定金等方式)等。其中赔偿损失又包括赔偿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两个主要部分。
重要提示:但这不意味着以上所有责任都可以免除。要特别结合在个案中:
(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履约范围大小;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履约方式;
(3)金钱给付之债很难免责;
(4)责任分担是否满足公平原则等其他需要酌情综合考虑的因素;等等。实践中,即使存在不可抗力,当事人全面免责的情况也并非普遍现象。
(三)行使不可抗力免责抗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以“不可抗力”进行履约抗辩,一般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量:
1. “不可抗力要件”;
2. “因果关系和原因力要件”;
3. “通知和证明要件”;
4. “减损要件”。
具体而言是指:
阻却履约的事件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当事人对相对方进行了通知并提供证明,以及相对方采取了减损措施。
四、附件
(三)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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